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12月5日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州、市国土资源局,省测绘局,省地质调查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农垦国土资源管理局下发了《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以下八个方面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较快发展的保障和服务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要求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作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主要内容,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转变管理职能,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积极主动服务,增强执行能力,切实履行职责。要按照“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节约集约、优质高效”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程序,认真做好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自主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灾区恢复重建等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保障和服务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准确把握政策,强化监管督查,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严格规范管理中落到实处。
(二)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为全面、及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扩大内需的重大决策,确保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落到实处,省国土资源厅决定成立扩大内需保障和服务领导小组。规划处、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处、地籍管理处、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负责扩大内需保障服务的项目用地和探矿权、采矿权的会审、审核、审批,上述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承办项目用地和探矿权、采矿权的会审、审核、审批工作。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和管控
(三)进一步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将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下,优先安排用地,重点予以保障。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实无法避让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在规划修编中要予以调整。
(四)做好项目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统筹安排好新增投资计划在建项目、相关规划提前实施的项目和拟新上项目的用地规模与布局。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用地。同时,要切实保障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凡列入新增1000亿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70个重点建设项目、20个重点工业项目和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三个一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直接申请办理建设用地预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省国土资源厅发的催办函尽快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修改工作。因选址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可以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其中,中央直接下达的大中型项目,省重点项目中符合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的用地,属于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的,规划修改方案随同用地报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切块下达地方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规划修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一个月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确保重点项目用地,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五)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下列顺序保障用地:一是确保列入新增1000亿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切块下达地方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所需的用地,在用地预审时同时核拨指标并可办理控制性工程和先行用地。二是确保列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70个重点建设项目、20个重点工业项目和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三个一百”建设项目,使用年度新增计划指标要统筹考虑工程时序和建设规模,分年度核拨指标,切实保障开工建设用地。三是确保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项目用地,在农村建设用地中,优先保障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等用地。积极主动做好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用地预审服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加强对项目建议书编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工作涉及用地的服务和指导,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进一步提高预审效率,开辟“绿色通道”,采取联席审查等制度,尽快出具预审意见。
(六)切实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抓紧开展用地报批的准备工作。对跨市、县的线型工程,根据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和符合动工条件等情况的,可按州、市为单位分次报批用地。对于列入新增1000亿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和省重点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城市(城镇)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在城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优先安排使用各县(市、区)已经批准的存量建设用地予以保障。在城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用地,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查。按照国土资源部预分配的用地计划指标,合理确定报国务院批准的昆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区位,并优先保证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于2009年1月底前组织完成申报。
(七)适当扩大先行用地范围。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用地单位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用地计划,经审核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其中列入新增1000亿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在完成初步设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同时申请先行用地。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申请先行用地的,应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说明、建设单位已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的有关凭据和被征地村、组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等材料。省国土资源厅在接到先行用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申报。
四、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八)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增强土地供应与产业发展的联动,针对纳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和省重点项目,要制定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明确建设用地供应规模、时序、位置,加快用地报批进度,确保项目用地落实。从2009年起,省国土资源厅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的供应面积比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尽快提出三类住房用地的年度供应计划报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并按计划落实供地。
(九)要认真组织好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分批次用地的报批工作。属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等保障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在报批土地征转时,一并组织划拨或出让供地方案,一次性审批。属国家、省、州(市)重点保障的工业项目、生产经营项目,确需选址于城镇规划控制范围外的,可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用地,并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申请,约定意向价格和竞价承诺,在报批土地征转时上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方案,一并审批。对于分批次用地,各地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的衔接,制订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有偿使用计划,做好土地征转和供应的衔接,防止土地闲置。
(十)强化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和中小企业用地管理。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探索和建设,积极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土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调产业、规划主管部门,科学布局农村发展用地,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加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集约开发,重点保障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基础性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条件下,对中小企业依法提交的用地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作出答复,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工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国有土地出租,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提高土地勘测定界验收效率。属省级验收的项目,除跨州、市的建设项目用地外,其他项目的土地勘测定界验收工作委托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完成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为用地单位办理土地登记,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进度。
(十二)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切实做好民生工程用地的勘界和确权登记工作,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在用地单位提供完备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后加快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使用其他单位腾退土地的,要依法确定腾退前后的土地权属,明晰产权;使用关闭、重组和改制等企业存量用地的,要在办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后,根据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出让合同,及时办理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最大限度地满足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对地籍信息的需求,为项目选址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和支撑。
五、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十三)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庄的功能分区、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合理用地布局。要创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奖惩机制,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研究。在供地审批中,严格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及其他行业标准,核定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坚决核减超标准用地面积,确保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各个环节都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鼓励新建项目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对于新增工业用地,其建筑容积率高于对应的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建筑容积率的,工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要充分发挥土地储备的作用,加强对城镇国有土地的收储和整理。
(十四)积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安排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安排的移民搬迁、被征地农民集中安置、农村危旧房改造等项目,也应优先利用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六、加大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力度
(十五)抓紧做好耕地储备库项目报备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清理耕地储备库中的占补平衡指标及其对应项目,并与省国土资源厅耕地储备库进行对接。对在各州、市范围内的新增1000亿中央投资计划项目,有关州、市必须优先安排使用本级耕地储备库中的指标,确实无法落实指标的要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省级耕地储备库统一调剂平衡,保证我省项目用地不因补充耕地指标不落实而影响用地审批。
(十六)加快占补平衡项目验收进度。确保年内完成已竣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验收工作。对国家和省投资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2008年12月底前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完成验收,并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尽快开展辖区内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做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前期工作,确保近期审查入库一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在审查过程中要对占补平衡项目优先立项、优先审查、优先实施,确保2010年我省扩大内需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各州、市要尽快完成辖区内2008年已审查入库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规划设计,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09年底前完成验收。
七、加强地质工作,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
(十七)保障中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抓紧实施重点地区1:5万矿产远景地质调查评价等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布置一批重要成矿区重大找矿项目,争取一批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尽快启动省地质勘查基金,拉动商业性地质勘查投资增长,保证地勘投资和地勘工作的平稳增长。根据新修订的《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于今年12月10日启动探矿权新立工作;加快采矿权新立及探矿权、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的登记发证和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工作。责成各地坚决取消除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限制条件,坚决取消未经批准,擅自收取与矿产资源相关的收费项目。要切实依法、依程序做好矿业权延续、变更、转让以及探矿权人申请本勘查区块采矿权管理工作,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资源整合工作,进一步提高各类矿产资源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有效保障我省经济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十八)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支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省、州、县三级预算内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的长效投入机制。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质量管理。要加快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保障用地预审或报批顺畅进行。对要件齐全的评估报告,备案时限缩短至10个工作日。依法严格实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的“三同时”制度。保证农村民生工程、农村基础设施以及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抓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联合监管力度,形成防灾合力。
八、强化执法监管,严格实行问责
(十九)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动态巡查和执法监管。对违反规划计划、未批先用、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充耕地不到位、违法操作的,要及时制止、坚决查处。对大面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侵犯被征地农民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加大矿业权审批工作中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随意侵害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对因矿产品价格低,利益空间减小,矿业权人随意降低开发保护的投资成本,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忽视安全的打击力度。
(二十)落实好省委、省政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事关重大,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严防推诿扯皮,严查敷衍塞责,对贯彻落实不坚决、不到位的,要按照行政问责办法问责。
(厅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