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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09-01-20 11:33:00 【字体: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的勘查项目一旦获得批准,取得探矿权后就成为探矿权人。由于探矿权是国家将原本属于自己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因此,探矿权人在获得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特许权利(既探矿权人的权利)并得到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尽相应的义务(既探矿权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与第十七条的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
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2.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3.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5.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6.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获得应有的收益;
7.自行销售勘查工程中收回的矿产品。

探矿权人应履行的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当投入的勘查资金,其投入的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法规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2.定期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勘查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3.不得擅自进行采矿;
4.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勘查资料,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6.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探矿权人履行义务应该做到: 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编写矿产资源勘查完成报告,提交有关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档案资料;遵守有关、发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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