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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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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警示约谈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云南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警示约谈工作,有效督促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强化卫片执法检查的警示和惩戒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 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警示约谈是指为督促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效整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约请违法严重地区的人民政府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当面进行的告诫性谈话。

    根据警示约谈对象的不同情况及违法的不同情形,警示约谈可采取登门通报、集体约谈、委托约谈或个别约谈等形式进行。

    第三条 警示约谈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组织实施。具体细则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将该行政区域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确定为警示约谈对象:

    (一)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严重,按照本办法进行排序,州(市)排序在前三名的;县(市、区)排序在前五名的。

    (二)虽然违法严重程度排序不在前列,但与往年相比,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总量明显增加,并且违法行为比例明显上升的。

    (三)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整改查处不力,问题突出的。

    (四)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情节恶劣的。

    (五)存在虚报瞒报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恶劣的。

    (六)新闻媒体曝光或省部挂牌督办案件经查证属实,且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有必要警示约谈的事项。

    第五条 违法用地排序

    (一)各州(市)按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排序。

    (二)县(市、区)按月平均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绝对值的大小进行排序。

    第六条 将排序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州(市)人民政府及州(市)国土资源局。

    第七条 警示约谈内容

    (一)听取警示约谈对象对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情况和土地、矿产资源违法及相关问题处理情况的汇报。

    (二)通报卫片执法检查的整体情况和其他存在的问题;依据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告诫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后果和所需承担的责任。

    (三)警示约谈对象表态。

    第八条 警示约谈程序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警示约谈地区建议名单及警示约谈工作方案,会商有关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

    (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警示约谈对象名单和警示约谈工作方案,向被确定为警示约谈对象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警示约谈方式、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涉及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与警示约谈对象进行约谈;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与警示约谈对象进行约谈。约谈具体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实施。

    第九条 整改落实工作

    (一)根据约谈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向被约谈对象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限期整改意见书,督促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查处,整改到位。

    (二)警示约谈对象应在整改期限期满后5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反馈整改查处落实情况。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警示约谈对象反馈的情况和请求,进行审核,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验收。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查处工作,整改不力、查处不到位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地区,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追究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警示约谈对象所在地区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报请省政府同意,由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其行政区域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新立探矿权、新立采矿权的受理和审批。

    2.扣减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3.检查考核年度内不得参与相关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活动。

    第十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的警示约谈工作,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 0 1 3年9月1 5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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