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质环境监测组织实施方面,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统筹规划,《办法》从3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自然地质环境监测和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的主体,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然地质环境监测,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二是规定了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编制主体层级划分、规划内容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等内容。三是规定了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有关能力要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承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达到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等。
在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面,《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组成要素和建设标准,规定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由监测点、监测站和监测信息系统组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同时,为加强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办法》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工作。二是明确了地质环境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以及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或者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时的有关规定。
在地质环境监测成果应用制度方面,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环境监测成果应用,《办法》规定了成果应用的相关管理制度:一是规定了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二是规定了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制度,明确了地质环境预警预报的有关程序规定,以及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划分。三是规定了地质环境监测资料逐级报送制度,以及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服务制度,明确了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取得的地质环境监测资料进行加工处理和应用性开发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