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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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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

云国土资〔2014〕4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贯彻行政审批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发证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160号)文件一年来的实行情况,现就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流程

(一)认真把关,切实做好预审环节审查工作

强化首办责任制,省厅矿管处各经办人在预审时进行退件后,该项目经“三级联网”系统再次以同一类型上报的,仍然由首次办理该项目的经办人继续办理,各经办人可根据系统自动分件情况,使用阶段内批转功能进行报件流转。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由于特殊情况超过5个工作日未预审的项目,不得再转原经办人,由系统自动分件形成的经办人继续办理。

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履行好预审职责,按规定对申请人的报件资料进行审查,组织核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要求的应按时限办结,省厅将加强对预审报件质量监督,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本辖区内上报资料退(补)件率较高的,将交由纪检监察部门督促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预审件经过三次补件后矿业权人仍未按补件通知要求补齐要件,由经办人写明退件原因并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报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即可按退件处理。对于累计补件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补件的,由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转入退件节点。县级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省厅退(补)件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二)提高效率,规范简化会审流程

为避免会签时间过长和相关处室要求超规定要件补件的情况,根据部和省的政策规定及实际审批需要,对部分业务的参与会签处室及要件要求进行调整完善,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1.探矿权延续申请项目会审处室调整为:储量处、地勘处、执法总队、财务处。

2.探矿权保留申请项目会审处室调整为:储量处、财务处。

3.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会审处室调整为:储量处、规划处、环境处、执法总队。 

4.采矿权新立登记会审处室调整为:储量处、环境处、财务处、耕保处。

5.对于探矿权、采矿权顺延3个月的申请项目,申请人应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15日前向登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否则经办人不予受理。申请人除提交“云国土资〔2012〕160号”文件规定的申请资料外,还应提交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或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

6.对仅涉及矿业权人名称变更的登记项目,由省厅矿管处、财务处会签审查办理,无需再提交其他处室会签。

7.因新增审批要件(要求)造成无法按正常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的,可颁发有效期2年的采矿许可证,并在领证通知上告知原因和要求。

在办件中需根据处室会签意见实行一次性告知补件、退件事项,补件、退件通知事项由经办人汇总各处室意见后一并下达。补件后报件自动转入经办人在办件中,经过三次补件后,矿业权人仍未按要求补齐所需要件的,由经办人写明退件原因并填写不予登记通知书,报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即可按退件处理。对于累计补件时间超过40个工作日仍未补件的,由审批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并执行退件程序。

各会审处室的审查意见应明确、简炼,准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者补件的意见,对同意的不应附加其他前提条件或要求,对不同意的应简要说明理由和政策依据,对补件的应明确提出补件内容。

二、资料要求

(一)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核对纸质资料与电子文档(电子报件刻在光盘上,含报盘、不上传的图件)的一致性,核对后符合收件要求的,应将纸质档案留存,不得再退还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需补件的,补件资料核对后一并放入档案,省厅批准登记并下发领证通知后,由收件的国土资源局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报件资料加以密封(资料一套,含纸质资料及光盘),在封口处加盖公章,交由申请人转交省厅窗口复核归档。负责收件的国土资源局应对纸质资料与电子文档的一致性承担审查责任。申请人对提交的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当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不一致时,退回申请人补充修正相关纸质和电子资料,在实现归档的纸质文档与完成审批程序后的最终电子文档一一对应后,申请人方可领证,由此引起的责任和后果由各责任人自行承担。

(二)为确保报件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一致,补正或补交的电子文档应以“补件资料详细名称+x年x月x日”命名,并在原上报资料列表的最后位置上列明,任何人不得删除或替换原已上报的电子资料。

(三)通过“三级联网”系统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延续、保留、转让、变更、注销等手续的,州(市)、县(市、区)局应在上报要件中提交上一年度年检报告,已上报并正在会审的报件中未附年检报告的,应审查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中是否明确上一年度年检情况和有无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情况进行说明,如无以上要件的,应补充提交年检报告,并明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四)矿业权人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对涉及影响村庄、水库、重要基础设施等需调整矿区范围的,调整后方能通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评审。要件清单中应增加调整矿区范围备案登记表或无须调整矿区范围备案登记表。

(五)鉴于矿泉水、地热水矿业权的特殊性,在地热水、矿泉水登记时需提交经州、市国土资源局评审备案的具有水文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评价报告、开发利用说明;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和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报告表及审查备案表。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范围属建设用地,不直接造成土地损毁的,矿业权人可不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但需提交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该矿权范围地类性质认定的书面材料,以及矿业权人承诺如对地面造成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承担相关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承诺书。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范围属非建设用地的,矿权人需按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其他报件材料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发证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160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登记申报工作

为切实方便广大矿业权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审批效率,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凭补件通知书就近就便选择在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窗口提交补件资料。在县级国土资源局窗口补件的,应提交纸质和相应的电子资料;在省、州(市)两级国土资源局窗口补件的,可将电子资料交窗口接件员补录到待补文件夹并通知县级国土资源局窗口接件员完成系统补件。

(二)抵押备案工作

因抵押备案、法院查封等情况造成冻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转让、变更业务,但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的除外。

(三)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

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原则上按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予以颁发,但已受理的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项目,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原许可证已过期或剩余有效期不足2个月的,可自原许可证截止之日起给予3个月有效期。其中,探矿权受让人在转让变更登记时申请1年的有效期,应提交经评审备案后的勘查实施方案,且可不核减勘查面积或不提高勘查程度,之后按照探矿权延续相关规定办理。

(四)采矿权延续相关事项

对采矿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未获省厅对扩大矿区范围的批复或未完成扩大规模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采矿权人提交的储量核实报告和与之配套的开发利用方案无服务年限的,必须重新编制储量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备案后方能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未获省厅扩大矿区范围的批复或未完成扩大规模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采矿权人提交的储量核实报告和与之配套的开发利用方案无服务年限的,依据原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给予办理1年的短期采矿许可证。采矿证原件由登记机关暂扣,采矿权人不得采矿。

对采矿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省厅已批准扩大矿区范围,原证配套开发利用方案已无服务年限的,若采矿权人提交了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扩大矿区范围)编制并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且原采矿证范围内仍有保有资源储量的,给予办理1年的短期采矿许可证延续。采矿权人再次申请延续时,若未完成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相关手续,必须提交采矿证范围内新的储量核实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

对采矿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原证配套开发利用方案已无服务年限,采矿权人已编制新的储量核实报告和扩大生产规模开发利用方案,并经省厅评审备案的,给予办理1年的短期采矿许可证延续。采矿权人再次申请延续时,若未完成扩大生产规模变更相关手续,必须提交与原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相一致的,经评审备案的开发利用方案。

(五)严格执行办理时限及加强日常监督工作

由于矿业权登记审批事项实行“三级联网”并行审批,县(市)区、(州)市、省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可同时进行审查,各级国土资源局应严格执行办理时限的规定。县(市)区、(州)市国土资源局未按规定时限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并承担审查责任。

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对未领证的情况定期进行清理,发现未领证矿业权人有从事勘查、开采活动的,应责令其停止勘查、开采行为,待依法持证后方可恢复相关工作。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41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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