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6-10-07 10:48:00 【字体:

为规范全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起草了《云南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报送登记的《暂行规定》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暂行规定》的必要性

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目前,我省已有103个县、市、区开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占比达到79.8%,全省共颁发不动产权证书3.74万本,不动产权证明2.86万份。随着不动产登记工作不断深入推进,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用量将不断增加,印制、发行、监管任务将愈发繁重,因此,出台《暂行规定》尤为重要和迫切。《暂行规定》是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的重要制度,是规范云南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重要依据之一,也是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的重要抓手。同时《暂行规定》也是明确了省、州、县三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使用证书和证明的责任。

二、《暂行规定》制定依据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国土资规〔2016〕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三、《暂行规定》主要措施

为了加强云南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管理,规范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发行工作,落实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数量、进度和组织质量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对违法印制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行为进行查处。

各州(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管理使用台账,落实专人专管和备案制度管理,确保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保管完好、存放安全。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牵头草拟了《暂行规定》(初稿),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多次邀请厅不动产登记局、政策法规处等相关处室研究修改,形成《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7月13日将征求意见稿发至各州(市)征求意见,7月20日,16个州(市)全部反馈了征求意见,其中昭通、保山、丽江、普洱、临沧、文山、德宏、怒江、迪庆共9个州(市)无修改意见,其余7个州(市)反馈修改意见34条,修改意见采纳最多的是曲靖、楚雄、大理。7月29日,不动产登记中心召开中心办公会,对《暂行规定》再次进行专题研讨,按中心办公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暂行规定》(送审稿)。9月12日,《暂行规定》(送审稿)经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第23次党组会研究通过。

五、实施期、有效期说明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针对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出台新的相关要求或使用过程中不能适应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新形势、新要求等需修改完善的情形,适时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打印页面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