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406号提案的答复(云国土资函[201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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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云国土资函〔2017〕32号
对政协云南省第十一届
五次会议第406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李坤珍委员:
感谢您对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您提出的《请求对怒江州地质灾害防治给予重点倾斜支持的建议》(第406号提案),已交由我厅主办,省财政厅会办。经商省财政厅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有关政策规定
为加快推进我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20年)》(云政发〔2013〕10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号),核定2013-2020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规模为每年20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资金10亿元,省级筹集7亿元(省统筹2亿元,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州(市)5亿元),州(市)筹集3亿元。分配原则是:省级统筹使用12亿元,州(市)统筹使用8亿元。省级统筹的12亿元主要用于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预警、应急能力建设等。州(市)统筹的8亿元主要用于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本级负责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能力建设等。
二、省级对怒江州地质灾害防治支持情况
(一)免除怒江州应由地方财政自筹的资金。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各州(市)综合防治任务,经报省政府批准,省财政核定了各州(市)年度专项资金筹集额度,并根据各地财力水平将全省分为4类州(市),确定规模内省补助和州(市)自筹资金构成比例和资金数额。考虑到怒江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任务重、地方财力困难等因素,将怒江州列为第4类地区,切块资金3880万元由省级全额补助。
(二)省级统筹资金对怒江州给予重点支持。据统计,2013年至2016年省级财政累计下达怒江州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总数额达4.35亿元,其中,22784万元用于20个大型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5303万元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其中,4394万元专项用于易地扶贫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15307.8万元为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怒江州用于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能力建设等地质灾害防工作,114万元用于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补助。年均投入达到1.09亿元,总额及年均投入均超出全省16个州(市)的平均水平。
三、关于要求每年新增1亿元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相关建议
(一)怒江州应尽快修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目前,怒江州执行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2011年制定的,与当前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的新形势、新技术、新要求相比存在一定差距,怒江州应按照《实施方案》,结合当前全州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尽快修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认真梳理编制“十三五”期间全州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和投资计划,并按相关程序申报,积极争取省级支持。
(二)怒江州应研究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长效机制。怒江州要结合自身财力实际,在经济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同时,全面梳理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渠道,切实增强自身事权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的保障能力,逐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三)适时优化调整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分配办法。针对怒江等部分地区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占比较高,资金需求较大的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将联合省财政厅加强调研,在统筹全省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优化调整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分配办法,怒江将继续作为政策重点倾斜地区。
今后,省国土资源厅将继续倾斜支持怒江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按照我省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和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积极帮助和支持怒江州符合省级立项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5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国土厅环境处 庄召辉 65747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