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对省十三届 人大一次会议第50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8-08-24 14:55:1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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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云国土资函〔201833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对省十三届

人大一次会议第503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张茂云代表: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提出的“关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导帮助大理州解决洱海流域设施农业用地问题建议”(第503号),交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大理市作为国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结合试点实际,结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要求和云南省关于“采取断然措施、开启抢救模式”保护洱海和全力推进洱海保护“七大行动”等要求,目前大理市正在开展洱海保护“三条红线”、“三退三还”划定工作,洱海、海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只拆不建,农户实施生态搬迁。为切实保护洱海生态环境资源,圆满完成国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实现滇西中心城市、生态宜居城市、旅游度假城市和民族团结示范城市建设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74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不涉及占用洱海、海西生态保护红线等范围内且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大理市特色种养业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可按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政策要求,大理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合踏勘选址机制,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应与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统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相衔接,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引导经营者集中建设,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等。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

三、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等要求,为加大农业农村发展用地保障,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州(市)要单列安排一定比例土地利用计划用于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前提下,完善农业用地政策,积极支持农业观光类综合项目、旅游健康休闲度假类项目、养殖业转型升级等项目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

四、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省国土资源厅将安排专人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和“专人、定责、从速、限时”的原则,积极指导大理市做好国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和洱海流域用地保障工作,确保各类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促进各类建设用地健康、规范发展。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43

 

 

 

联系人及电话:张 扬  0871-65747332

 

 

 

 

 

 

 

 

 

 

 

 

 

 

 

 

 

 

 

 

 

 

 

 

 

 

 

 

 

 

 

 

 

抄送:省人大选联委、省政府办公厅(议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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