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 一次会议第059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8-08-24 14:58:2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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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

一次会议第0590号建议的答复

 

张学武等10名代表:

首先感谢你们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你们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玉溪科教创新城建设纳入省重点工程加快建设的建议》(0590,由玉溪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办理,现结合我厅工作职责作答复如下:

2017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对新时期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其中明确: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县(市、区)政府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市域内相邻的县(市、区)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省域内资源条件相似的地区调剂补充” 。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是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根基命脉,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省国土资源厅积极支持玉溪科教创新城建设,努力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工作。但项目建设应科学规划、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对确实难以避让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应按属地原则在县域范围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难以在县域内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应优先在玉溪市域范围内统筹平衡,仍无法完成的,再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调剂解决。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精神,201712月印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明确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机制。2018年上半年,自然资源部启用了新的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方式,省国土资源厅认真研究政策,积极帮助地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从全省范围协调解决了玉溪市教育卫生补短板项目报批中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为确保今后全省用地报批工作的正常进行,省国土资源对过渡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问题采取了有效的办法和措施,主动与玉溪市政府商量下步用地报批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请玉溪市加强对有关县(区)的业务督促和指导,认真梳理核对园区项目用地需求,加强与省厅的沟通联系,逐项落实报批用地所需的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切实保障园区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524  

 

联系人及电话:邓  宏:0871-65727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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