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对省政协十二届 一次会议第466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8-08-24 15:02:09 【字体: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对省政协十二届

一次会议第466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白建坤委员:

感谢您对国有农场土地使用与管理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农垦农场土地征占用的建议》(第466号提案),交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办理,经会同省财政厅商榷后,现答复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国营农场主体经济地位和保护农场土地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国营农场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农场的根本在农村,基础在农业,出路在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营农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农副产品和战略性物资,对繁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增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我省农垦农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生产资料——土地,被周边农村集体组织、农民个人以及非农垦单位挤占现象严重,尤其是个别地方政府迫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无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忽视国营农场职工的切身利益,违规收回和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垦区农场的经营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担,造成农场职工生活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垦区的社会稳定。因此,我们一定要严格遵照中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从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切实保护国有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加强农垦土地的管理与使用。严禁擅自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收回的要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妥善解决职工生产生活困难,依法安排社会保障费用。确保垦区农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关于收回国营农场土地使用权程序和手续不规范问题的意见

(一)简要说明国营农场土地管理与使用的准确称谓

国有农场土地,权属性质为国家所有,因此对于国有性质的土地只涉及土地收回和使用情况。按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征收仅限于农村集体土地范畴。因此,对国有农场土地使用与管理行为的称谓,应描述为“国有土地的收回和使用”。这样有利于区分国有农场土地性质和权属情况。

(二)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基本处置程序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国有农场土地用途分为: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国有未利用地共三类。从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角度来讲,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建设确需占用并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严格依法遵守以下规定。1.对拟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在依法报批前,必须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2.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确认,并将该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的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3.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4.严禁未经批准,任意占用;严禁滥批滥用,少批多用;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场农用地用途;5.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6.国有农场的土地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补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三)收回国营农场土地使用权涉及的相关补偿

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国有农场以及农场职工有权获得补偿。1.依法收回国有农场用地的,应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所在地政府及其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占用;2.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土地并将其作为主要生存条件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补助费发给职工个人;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4.租种国有农场的经营田补偿,原则上只给予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其征地补偿费补给经营田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农户擅自在国有农场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生产、生活设施,原则上不予补偿;5.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四)我省现行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情况

结合我省国有农场土地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1.在国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方面,已由省人民政府下放至各州(市)人民政府。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形:(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国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已由省人民政府下放至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涉及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国有农用地转用的,应按《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7修订)要求,以城市(镇)批次用地的方式组卷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后,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备案。(2)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国有农用地转用的,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3)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在项目建设用地组卷报批时,可纳入一并上报;(4)其他项目建设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报批方式的通知》(云国土资办〔201594号)要求组卷报批。上述国有建设用地应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属来源材料,并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权籍调查中确权为建设用地。无合法有效权属来源材料或属违法用地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用地手续,其中,属于违法用地的,应依法查处。2.我省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主要是国有农用地)参照的补偿标准是《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14年)以及《云南省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2015年)执行。该标准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统称。只包括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等费用。

(五)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程序和手续不规范问题的解决思路

由于各地缺乏足够认识,在国有土地的使用与管理方面做法不一。因此在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方面难免存在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整的情况,为依法维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在下步工作中,应重点抓好:1.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各地人民政府的主体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努力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管地的工作格局。2.切实转变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加快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着力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力度,规范管地用地秩序。3.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守护好耕地和粮食安全的红线,把依法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贯穿经济社会发展的始终,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

三、关于土地出让金返还、社保费用、安置政策基本未落实问题的意见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

(一)对于土地出让金的返还,经云南省财政厅研究后(云财办函〔201842号)认为:20071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国库进行管理,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收入中予以安排,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政府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年初预算,财政部门审定并逐级汇总上报。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云财综〔2008217号)规定,“对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主要属于市县级地方事务,关于农场土地出让金用于农垦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问题,建议由农场所在地政府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定处理。

(二)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文件规定,对土地出让金予以重点强调:一是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同时土地出让金支出由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拟以省财政厅的回复意见为主,我厅将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相关工作。

(三)社保费用与安置政策落实情况

经电话咨询省人社厅相关处室,对于国有农场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应由国有农场统筹考虑并按照国有职工参加社会保障的方式解决。目前我省大部分国有农场由于资金比较困难,难以全额统筹,主要采取“退一补一”办法来解决农场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同时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依法收回国有农场用地的,应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对于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土地并将其作为主要生存条件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补助费发给职工个人;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四、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垦区社会稳定问题的意见

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垦区社会的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要求,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的合法权益,我们主要落实了以下工作:

(一)加快和推进我省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遵照《中共云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各地应在2017年底前完成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精神,省国土厅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积极协调省财政、省农业、省农垦等相关部门,认真开展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艰苦努力,截止2018112日,全省农垦国有土地共确权登记发证2745宗(290.30万亩),其中建设用地1579宗(6.74万亩);农用地1063宗,275.29万亩(耕地22.80万亩);未利用地103宗,8.27万亩。确权登记发证率98.47%,达到国家下达发证率90%以上的目标任务,为强化农垦国有农场土地权益保护,推进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提供了有力的国土资源保障。

(二)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政策情况。

2018321,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联合省发改委等11个部门印发了《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845号),文件明确提出“规范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和“国有农用地资产处置政策”。一是国有农用地的有偿使用,严格限定在农垦改革的范围内。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农用地,国家以划拨方式处置的,使用权人可以承包租赁;国家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最高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0年。在使用期限内,使用权人可以承包租赁、转让、出租、抵押。国家以租赁方式处置的,使用权人可以再出租。二是国有农场、牧场改制,应由改制单位提出改制方案,按资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明确意见并征求同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对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的国有农场、国有牧场等,其涉及国有农用地需以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及划拨方式处置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政府批准文件进行土地资产处置。三是改制单位涉及土地已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转为出让或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直接到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

(三)坚决制止非法侵权行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情况

根据省政协委员的建议,省国土厅执法总队于2018326日对涉及国有农场的7个州(市)的国土资源局下发工作通知,认真开展了违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通过调查核实,共发现违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2222宗,面积1523.82亩。按照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针对存在问题,总队要求各州(市)局执法支队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因历史原因造成一时不能查处到位的,必须认真梳理登记造册,纳入土地历史违法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同时针对“农场周边土地被相邻村寨开荒侵占、无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耕地及私下买卖土地等违法行为的,建议农场向当地人民政府、司法机关申请调解或利用司法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在今后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我们将以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契机,不断立足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研究解决好土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省国土厅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州(市)政府做好调查研究,针对有关部门、州(市)政府提出的“全省国有农场土地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努力出台相关的工作指导意见,依法依规,积极服务和保障好国有农场的用地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健康和谐发展。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611

 

联系人及电话:刘大成  0871-65747336

 

 

 


打印页面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