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对省政协十二届 一次会议第574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3-05-22 22:11:02 【字体: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对省政协十二届

一次会议第574号提案的答复

 

马柱宽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为非公实体企业配置矿藏资源的建议》(第574号),交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按照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矿产资源丰富,矿业经济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通过持续开展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大力推进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积极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持续好转,矿业经济健康发展。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方式,公平公正公开配置矿产资源,省政府于20081210日发布施行了《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明确规定:政府设置的探矿权,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出让;属于政府所有的矿产地采矿权出让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采矿权转让,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起,我省全面推行了矿业权年度计划投放和公开有偿出让制度。20157月,省政府发布实施了《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云政发〔201549号),对我省矿业权公开有偿出让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规范。20158月,省政府发布实施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云政发〔201558号),明确规定:新设探矿权和采矿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有偿出让,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特定主体“量身定制”矿业权设置方案;不得为特定主体设置矿业权出让前置条件;不得对矿业权出让进行行政干预;不得阻碍符合法定条件的矿业权申请人参与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

省国土资源厅在组织审查矿业权出让计划过程中,严格执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省政府批准的新设探矿权和采矿权计划,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有偿出让,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竞争出让,切实维护了包括非公实体企业在内的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矿业权申请人公平公正公开参与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我省非公实体企业在矿藏资源配置中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条件和机遇。

二、为规范推进矿业权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近年来,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印发了《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672号)、《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51号)等文件,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妥善处理、解决问题的原则,对矿业权与基本农田保护区重叠问题进行了分类处理。一是已设探矿权勘查区块范围与基本农田保护区重叠的,在探矿权人书面承诺已知悉勘查区块范围与基本农田保护区重叠,自愿承担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时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后,可以按规定继续办理探矿权相关登记手续。二是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与基本农田保护区重叠的,采矿权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井口和工业广场等地面设施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地下开采区与基本农田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重叠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现场踏勘,对是否造成基本农田破坏出具评估意见,经评估后对未造成永久基本农田破坏的,可以申请继续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三、根据《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云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政发〔200958号)等文件规定,林地实行分级管理,其中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纳入Ⅰ级保护林地管理,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省级公益林地纳入Ⅱ级保护林地管理,州(市)级公益林地和县(市、区)级公益林地纳入Ⅲ级保护林地管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对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符合使用林地审批条件的,不得进行林地供给。矿业权人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好矿业权涉及公益林的问题。

四、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设计的内容及深度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201568号)等文件规定,安生评价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201649号)等文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安生评价等工作属于中介服务行为,相关收费标准由市场决定,安全监管部门不干预具体项目,且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而开展的安全设施设计、安生评价等工作不会对企业造成过重负担。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社会服务水平,国土资源部于20167月下发了《关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不再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前置要件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9号),取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等资料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前置要件,省国土资源厅严格执部文件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采矿权申请登记业务时,已无需提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为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664号)要求,推动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协调共赢,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与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于20173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5号),重点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是在拟定矿业权出让计划建议、受理矿业权新立、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等相关申请工作时,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环保、住建、林业等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实地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工作。二是规范日常管理,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机制,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三是坚持“谁开发、谁治理”,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四是抓好协调联动,在政府的统筹安排部署下,加强各部门对矿山企业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联通、执法监管,加快形成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的新格局。以上文件和措施的制定实施,是深刻汲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及其教训,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主动适应我省矿政管理新形势新要求的具体举措,应当长期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六、为进一步简化矿业权审批登记手续,省政府于201712月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委托下放探矿权保留、延续登记(包括延续中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注销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采矿权延续、注销登记,部分委托下放采矿权新立、变更、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登记行政许可事项。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政府文件制定印发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从2018315日起,矿业权人即可在当地州(市)级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业务,减少了审批层级,简化了办事程序,进一步方便了广大矿业权人。

近年来,尽管我们对非公实体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做了大量的管理、服务和指导工作,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今后,我们将继续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服务环境,不断提高矿业权人办事的便利度。

在此,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表示感谢,并请您继续关心和支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64

 

联系人及电话:刘燕文  0871-65747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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