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对省政协
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41号提案的答复
兰靖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准许企业对对教育性质土地进行合法抵押的提案》(第141号),交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法工办发﹝2009﹞231号),对《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解释“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的不同,其公益属性一样,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鉴于以上规定,当前民办教育用地不论是出让取得还是划拨取得都是不准许抵押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明确为不得抵押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故企业通过出让取得的教育用地,在其教育设施等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如商店、酒店等),可以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三、自2015年起,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每年均开展例行督察,尤其是2015、2016年连续对昆明市开展例行土地督察时均提出“违规抵押融资”问题,具体提出“违规批准利用公益设施土地进行抵押融资”。涉及具体项目分别为: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将名下的2宗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位于昆明市盘龙区面积为53.96亩的科教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昆国用(2012)第00771号、昆国用(2012)第00772号)用于抵押融资,贷款金额7000万元;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名下的2宗(土地使用权证号:西(度假)国用第00006、00008号)面积为84.11亩的科教用地用于抵押融资,贷款金额15000万元;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名下的1宗(土地使用权证号:西(度假)国用(2013)第00009号)面积为29.28亩的科教用地用于抵押融资,贷款金额7000万元。
四、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等文件精神,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厅将继续向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进行沟通汇报,并加强研究探索,争取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和解决。
最后,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汪洋 电话:0871-65747328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