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
非油气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
云国土资办〔2018〕1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云南省地质技术信息中心:
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非油气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41号)和部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非油气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统计对象及内容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年度性矿政管理工作。所有在云南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采矿权人,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查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及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和填表说明,如实填写《查明(占用)资源储量登记书》、《2017年度固体矿产资源、地热、矿泉水资源统计基础表》和《矿山资源储量统计快报表》,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上报。
二、登记统计方式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采取逐级审查上报的方式。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应以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为填报单元进行统计;各州、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查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发放、收集、汇总、审查和建库工作;州、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报表的汇总和复核,并按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三、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报表的审核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部署2017年度《查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快报表》的填报工作。要采取措施,确保报表发放到所有采矿权人,确保所有采矿权人填写后上交。加强报表的审查工作,保证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2017年度开采量和资源储量变化较大的矿区要认真核实,说明原因,并提交文字说明。
四、矿产资源统计(储量部分)
(一)2017年储量备案证明、储量动态测量成果、矿山开发基础报表为本年度统计的基础数据来源,做好与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工作衔接,并与审查通过的矿山储量年报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二)根据2017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等资料,对2017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进行清理。
(三)根据2017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等资料,对清理后的2017年度统计数据进行更新,形成2017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
(四)各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编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报告,提纲见《关于做好2004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119号)。
(五)必须做好开发利用数据库与储量动态测量成果的储量数据衔接问题。主要包括:上年度保有量、开采量、损失量、勘查增减量、重算增减量、年末保有量。今年主要重点审查这些数据变化量。
储量统计部分由云南地质技术信息中心负责完成,报送渠道同2016年度。
五、矿产资源统计(开发利用部分)
(一)2017年度全省非油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工作,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开发利用部分)总体要求进行,报送渠道同2016年度,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务必在2018年2月20日前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开发利用部分)数据经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网上报送系统上报省厅。网上报送系统网址为:http://kczytj.mlr.gov.cn,使用年检报备系统软证书或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钥匙盘登录。
(二)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做好年报的统计分析,做好与本地统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衔接,对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差异原因,量化相关原因造成的差异量并形成书面说明报省厅矿管处。
(三)加强数据审核,审核者要切实负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统计数据项的逻辑关系要符合规范,矿山经济指标、矿产品的规格、数量、单价等要填报清楚,不得漏填,同一矿产品不得重复填写,采、选、环技术指标(《统计表》第三页)必须填报完整。
(四)开采总量控制矿种(钨、轻稀土)的矿产品产销情况须与全年季报和月报数据衔接,原则上全年总量应当一致,填报时应当按规范对矿产品规格进行折算(钨矿:65%三氧化钨,锑矿:锑金属量,稀土矿:轻稀土氧化物)。
六、填报及审查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矿山编号及填报底数。
1、储量部分:将2016年矿山统计库数据作为底数,新建2017年数据库。原有矿山编号的矿山应与2016年的矿山编号一致,原则上不应修改矿山编号;新增矿山按顺序增加编号。2016年注销的矿山编号,2017年不得使用,以免造成年度数据变化较大。
2、开发利用部分:2017年填报底数已在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网上报送系统下发,可直接在网上报送系统中填报,也可将下发的底数导出为单机数据库使用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填报后再导入网上报送系统。
(二)矿产品单位问题。数据库中的数据词典有矿产品的专属单位,请不要任意修改单位,否则会造成死库或汇总数据偏大。
(三)逻辑关系的问题: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不得大于工业总产值或大于利税总和;关闭、筹建矿山必须要有一个从业人员,相关指标为零的,应当填“0”,不得空项;工业增加值不得大于或等于工业总产值。
(四)综合利用产值的问题:综合利用产值是指开采主矿种以外的销售收入,单矿种矿山综合利用产值为零。
(五)年初库存量问题:各矿山本年度矿产品的年初库存量应等于上年度的年末库存量。
(六)储量数据填报存在的问题。1、开采量、损失量填写整数,不能填写小数,2、金属矿要填写矿石量和金属量。3、采石挖砂只填开采量和勘探增加量(年初年末为零)。4、矿石质量必须填写(要符合逻辑要求)。
七、报送时间
(一)2017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数据库(DJK)、2017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库(JCK储量部分)、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和录入的数据于2018年2月20日前报省厅储量处。
(二)2017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开发利用部分数据)于2018年2月20日前经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网上报送系统报省厅矿管处。
八、其他要求
(一)各州(市)、县(区、市)国土资源局抓紧部署2017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落实经费,配备人员,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令23号令的有关要求审查、汇总、分析和上报矿产资源统计数据,确保工作进度和统计数据真实可靠。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宣传工作,认真组织矿山企业以采矿许可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填报单元,规范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做到一证(采矿权许可证)一表。
(二)矿产资源统计(储量部分):2017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数据(DJK)、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数据(JCK)原则上由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成。
(三)为确保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各统计对象(采矿权人)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准确、全面、及时填报上报统计资料,不得漏报、瞒报、少报,更不能弄虚作假,对虚报,瞒报、拒报的矿山企业,将列入勘查开采矿业权人年度信息公示异常名录。同时,为确保按时完成统计工作,我厅将暂停逾期未上报数据州、市的矿业权配号。
(四)本年度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使用的单机数据库管理系统应采用国土资源部2015年重新修订的新程序,下载地址为http://www.mlr.gov.cn/tdzt/kczydjtj/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储量处:董文峰 电话: 0871-65747384
邮箱: 2751947367@qq.com
矿管处:杨静远 电话:0871-65747454
邮箱:kgch000@163.com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