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447号建议的答复(云自然资办复〔2019〕47号)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9-08-27 15:59:44 【字体:

云自然资办复〔2019〕47号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447号建议的答复

杨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煤炭资源配置扩大矿井规模的建议》(第447号),已交由省自然资源厅主办。根据我省煤矿资源开发及矿业权审批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结合省能源局协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促进我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省人民政府建立了云南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于2014年4月11日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明确了通过“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顿关闭一批”,进一步减少煤矿企业和小煤矿数量,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切实调整产业结构的指导思想,要求全省所有合法煤矿企业(集团)生产、在建煤矿必须纳入“三个一批”范围,严格依据“三个一批”的标准和范围,对照标准、确定范围、一次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均按规范编制报送了包括辖区内所有合法煤矿企业的转型升级方案,经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研究,对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的转型升级方案进行了批复,并对涉及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核准产能和转型升级类型等逐一进行了审查确认,分批次印发了审查确认文件,作为矿山企业办理采矿权审批手续的重要依据。

二、为了有效化解我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煤炭行业脱困发展,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印发后,原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并出台了相关的支持政策,全力推进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工作。2018年1月《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炭产能置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煤技改〔2018〕18号)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我省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等工作,全省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及煤炭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确认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为实施转型升级的煤矿办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扩大生产规模(新增产能)变更登记手续提供了重要政策支撑。

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83号)关于“煤炭资源储量不能满足实施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改造升级建设、且在2018年底予以保留的,对具备增扩资源或整合重组条件的,可通过增扩煤炭资源或整合周边煤炭资源,改造升级提升产能规模至30万吨/年及以上,且服务年限必须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规定,结合国家和省关于矿产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在煤炭零星资源配置和矿业权审批工作中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通过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对申请扩界煤矿是否符合产能政策、是否同意增扩资源或整合重组,是否具备扩大矿区范围条件的重新审查确认;二是煤炭项目对应已设采矿权属利用原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毗邻区域且存在已经探明的零星资源;三是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应无权属争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联勘联审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四是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未批准过扩大矿区范围且现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确实不能满足改造升级要求。2019年3月15日自然资源部公开发布了《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已设采矿权仅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可以以协议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即现有采矿权实现扩大矿区范围仅能申请扩大采矿权的深部或上部,申请扩大平面范围将不能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对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的这一政策调整导向,将使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具体实施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在国家政策可能出现调整的关键时期,制定我省煤矿扩大矿区范围具体政策和推进措施,可能导致由于国家政策调整使煤矿企业开展的前期投入无效,造成企业较大损失的情况。目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能源局正在对煤矿整合周边零星资源的情况进行摸底调研,待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后,将报请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统一研究。

四、云南省师宗县阿宜格煤矿勘探探矿权是自然资源部审批发证项目,探矿权人为杰创矿业(云南)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关于探矿权勘查区块面积缩减退出的相关规定,该探矿权人在向自然资源部提交延续登记的同时,已将勘查区块面积由54.29平方公里缩减为13.41平方公里,缩减后的勘查区块较缩减前已消除了与10个以上采矿权的相邻关系。

五、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积极推进矿业权审批简政放权工作,本着减少审批层级,精简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的原则,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自2018年3月15日起将包括煤矿在内的采矿权延续和注销登记委托下放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同时委托下放的还包括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炭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通过审批和备案权限的委托下放,减少了行政审批层级,简化了办理程序,将很大程度上可缩短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办理时间。

再次感谢您对煤炭产业发展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请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具体工作推进情况,我们将持续保持与您的沟通汇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徐晶  135187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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