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自然资办复〔2019〕73号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124号建议的答复
段亭汀、赵中祥、龚娴3位代表:
你们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支持煤炭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第124号),交由省自然资源厅办理(分办),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矿权变更办理程序,结合‘放管服’改革,创新行业管理方式,简化采矿权办证手续,在煤矿企业融资困难的市场环境下,压缩煤矿企业办理矿权变更的时间成本”的答复意见
省自然资源厅历来高度重视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和煤炭去产能工作,在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推进期间,省自然资源厅积极主动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研究制定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全力推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一)关于简化矿权变更手续、缩短办理时间等方面。
一是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积极推进矿业权审批简政放权工作,本着减少审批层级,精简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的原则,省自然资源厅(原国土资源厅)印发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自2018年3月15日起将包括煤矿在内的采矿权延续和注销登记委托下放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独立依法审批,同时委托下放的还包括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炭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通过审批和备案权限的委托下放,减少了行政审批层级,简化了办理程序,很大程度上缩短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办理时间。
二是根据省委、省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要求,我省将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作为矿业权审批登记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避免给矿业权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于2017年6月1日印发并在网站发布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登记管理涉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矿业权登记管理中涉及联勘联审、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涉及各类保护区需州(市)、县(市、区)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一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办理,不得转由矿业权人自行协调办理。为进一步加快办理煤矿项目转型升级手续,按照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原省国土资源厅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程序,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审查办理煤矿采矿权的登记申请,并安排相关处室和人员积极支持配合省煤炭工业局牵头的一站式集中办公方式,为全省煤矿企业提供便捷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
三是为进一步支撑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工作,切实推进煤矿企业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省自然资源厅(原国土资源厅)于2018年7月19日印发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支撑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办理矿业采矿权登记涉及永久性基本农田有关问题的通知》,就经省煤矿整顿关闭联席会议批准的转型升级主体煤矿,按照经审查确认的转型升级方案和产能置换方案,在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及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申请采矿权新立或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涉及与永久性基本农田重叠的,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永久性基本农田是否会造成破坏进行评估并报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如经评估认定不会造成永久性基本农田破坏的,可以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四是煤炭扩大矿区范围不再进行集体决策。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0号),为支持煤矿转型升级,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有效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煤炭行业脱困发展,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压缩规模建设和继续实施转型升级的煤矿(包括整合其他煤矿、整合其他煤矿并扩大矿区范围、单独保留并扩大矿区范围、整合煤炭探矿权等情形)按照经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审查通过的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方案所确认的矿区范围和经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的产能控制方案确定的生产规模,继续申请完善办理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人在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后,按照云国土资〔2012〕160号文件规定程序通过三级联网系统直接申请办理。
五是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统一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原国土资源厅)结合我省矿业权管理实际,印发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141号)对矿业权审批登记申报清单和申报要求进行了统一并在网上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为加快办理煤矿采矿权相关登记手续,省自然资源厅建立了绿色通道优先审查办理煤矿采矿权的登记申请。下一步,将继续优化程序,改进矿业权审批登记流程,计划将包含煤炭矿业权审批事项在内的矿业权登记办理事项上线“一部手机办事通”,届时实现矿权登记网上办理,审批时间将从法定40个工作日、现在承诺的27个日压缩为20个工作日等,为全省煤矿企业提供优质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省自然资源厅还建立了矿业权登记审批时限办结、“首办接办”、“一次性告知”、报件审批督办催办等制度,今年开展了“矿业权审批效率提升月”活动。
六是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审批制度,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省自然资源厅(原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169号)文件,要求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要件形式审查并收件后,各类矿业权审批业务对应的各级国土资源内部会审部门要共同参与受理审查工作,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对相应业务所需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前移审查,提前解决申报资料不齐全、不合规的问题,通过调整完善审批流程、规范审批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要求和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报件申报质量,提高审批效率。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省自然资源厅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二)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征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方面。省自然资源厅(原国土资源厅)于2017年3月29日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7号),调整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对于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炭采矿许可证(含划定矿区范围),煤炭资源储量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进一步优化评审备案程序,提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效率。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省级发证权限委托下放审批事项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估与征收;自然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权限委托下放审批事项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办理采矿权延续、注销登记的,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估与征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按照“谁评审备案、谁登记”的原则,方便矿业权人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三)富源县转型升级煤矿办理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手续情况。富源县通过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去产能工作后,全县共有煤炭采矿权 117个,其中国有和省属采矿权18个、地方采矿权93个,去产能撤销批准文件保留采矿权4个,未纳入转型升级采矿权2个,设计生产能力3366万吨,核定生产能力1561万吨。依照云南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富源县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方案的审查确认意见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下发曲靖市富源县转型升级煤矿矿区坐标范围(云国土资矿〔2015〕113号)核实统计,富源县实施转型升级煤矿需办理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共计65家煤矿。截止2019年5月20日,共计36家煤矿报省厅办理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手续,已办结26家煤矿,办结率为72.22%。已办结26家煤矿中,23家煤矿(乐乌煤矿、兴路煤矿、四角地煤矿等)按转型升级方案取得省自然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3家煤矿(大格煤矿、色补煤矿、银厂沟煤矿)已办理完成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其余10家煤矿正在办理相关手续。10家煤矿中有6家煤矿(龙田煤矿、打厂沟煤矿等)报件资料齐全已上报省厅正在办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手续;4家煤矿(洒居煤矿、小河边煤矿、河盈煤矿、大山脚煤矿)已提交申请报件资料上报省厅正在审查办理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剩余29家煤矿未申请办理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登记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多次催促。未申请办理具体情况,通过咨询煤炭主管部门及涉及矿业权人,主要原因为:一是部分煤矿依照下发的坐标范围正在编制生产勘探报告,现未完成报告的评审工作(如龙海煤矿、得戛煤矿);二是部分煤矿采矿许可证过期,正在办理采矿权延期手续(如核桃冲煤矿、金鑫煤矿);三是部分煤矿下发的坐标范围涉及各类保护区,正在按照剔除保护区范围编制生产勘探报告(如斯派尔煤矿),现未完成报告的评审工作,报件资料不全;四是部分煤矿转型升级坐标范围未下发(如青坪煤矿、河兴煤矿)。
二、关于“出台关闭退出煤矿采矿权价款退还政策,清退关闭退出煤矿采矿权价款,化解当地社会矛盾”的答复意见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原国土资源厅)分别于2015年7月3日、2018年6月12日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整合重组中直接关闭注销矿业权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76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矿业权价款退还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97号)等文件,对退还关闭退出煤矿采矿权价款作出了详细规定,关闭退出煤矿矿业权人应按《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才能申请退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截至目前,富源县关闭退出煤矿矿业权人均未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待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并验收合格后,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及时评估退还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价款。
煤矿作为特殊行业,受安全生产形势、经济下行及融资压力、产业政策变化影响,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推进缓慢,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保护和开发矿产资源,做好监管服务保障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特别是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煤矿采矿许可证要求较高,必须严守“生态红线”、“耕地红线”、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在实际审批工作中与地方简化办证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按照自然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审批所需资料要件多,技术性、政策性要求高,导致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矿业权人对审批效率的意见较大。各地各级各部门多次呼吁取消简化部分审批资料要件和评审备案程序,但由于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审批效率成为矿业权人最关注的问题。
下步,省自然资源厅将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结合矿业权审批登记事项上线“一部手机办事通”,精简部分审批事项,严格审批时限管理,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重点破解审批难、办证难问题,强化监管服务,优化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地方和基层把下放的权力接住用好,全力以赴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涉及自然资源各项工作任务。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4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董文峰 0871-65747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