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316号建议的答复(云自然资办复〔2019〕49号)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9-08-27 10:42:34 【字体:

云自然资办复〔2019〕49号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316号建议的答复


字清华等代表:

首先感谢您及其他14位代表对云南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你们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用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支持云南偏远地区经济发展的建议》(第316号),已交我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耕地后备资源分布不均衡是我省乃至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的共性问题,近年来逐渐成为制约耕地保护工作的瓶颈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明确提出探索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确立了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制度。随后,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2号),进一步明确,具备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条件的省份,可将“十三五”以来立项并验收合格、在自然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且未用于省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不包括2017年1月1日前使用耕地开垦费以外资金实施的项目和中央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新增耕地),申请用于国家统筹补充耕地。

截至2018年11月,我省补充耕地储备库中储备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均来源于2017年1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兴地睦边、中低产田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产生的提质改造水田指标,其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等省级及中央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不符合部指标入库规则和国家统筹要求,暂不具备承担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条件。

2019年以来,全省各地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立项实施了一批以提质改造和垦造水田为主的土地整治项目,水田规模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储备不足的情况逐步得到改善。同时,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全省启动82条高速公路建设,加之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和民生发展用地需求居高不下,全省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保障需求很大,省内储备的补充耕地指标尤其是水田指标保障省内需求尚有缺口,近两年暂没有申请国家统筹的结余指标。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全面推进以国土综合整治为主的土地整治工程,通过后备资源认定、新增耕地核定、储备耕地核查等一系列有力措施,力求尽快储备一批符合国家入库规则和调剂要求的补充耕地指标,积极促进建立我省跨省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机制建设。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  佳  0871-65747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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