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自然资办复〔2019〕70号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325号建议的答复
邵维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减轻农民办理相关证照费用负担的建议》(第325号),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林草局分别办理,现结合省自然资源厅职责答复如下:
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发布)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和基础,根据规定,申请人委托开展权籍调查的,应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权籍调查单位,权籍调查费用由委托双方根据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协商确定;由政府出资开展的权籍调查工作,根据政府采购要求选择权籍调查单位。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三、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省自然资源厅将协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整治中介机构乱收费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降低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等费用,避免违规收费行为发生。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建民 0871-65747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