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自然资办复〔2019〕46号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687号建议的答复
黑尚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建立实体经济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省级项目联审联批制的建议》(第0687号),已交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分别办理。结合我厅职责,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立省级重点项目联审联批制情况
省自然资源厅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力做好全省经济平稳增长用地保障。及时建立了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用地征收转用审批省、市、县三级联网报批系统,并纳入省政府重大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2018年,省自然资源厅修订了《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完成了“用地预审和征转用地三级联网审批系统”、“云南省土地征收和转用审批报盘系统”等平台开发建设,实现了与自然资源部远程报批平台的链接工作。优化建设用地审查程序和用地报件资料清单,压缩审查内容,单独选址项目审查材料由16项减为14项,城市(镇)批次用地审查材料由11项减少为8项,用地审批办结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云南省省、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均已批复。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严格落实国家下达各项主要控制指标,对至2020年用地需求进行科学测算,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将各项主要控制指标层层分解下达至市、县、乡三级,并落实到具体的空间位置,做到上图入库。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任何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在具体项目选址用地时,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格局进行选址,确因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应在生态优先、节约优先、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了部分建设用地指标。为更好使用预留指标,我省出台了《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云国土资〔2018〕160号),建立了预留指标使用制度。同时为破解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制约的问题,我省正在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此项工作的开展,有效缓解了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规模紧张的问题。
三、耕地保护方面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耕地保护面临着多重压力。为了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文件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为贯彻落实(中发〔2017〕4号)精神,省委、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1号),进一步强调了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同时对占补平衡提出了“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制度。按照建设占用耕地的地类面积、质量等别等落实对应的补充耕地项目和提质改造项目,做到补充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水田面积不减少。
为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占补平衡”的及时性,省自然资源厅相继出台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省以上高速公路用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191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按管理新方式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耕保〔2018〕37号)等文件,建立健全了省级统筹制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州(市)之间水田和产能指标储备不足且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同时为保障各州(市)城市建设的有序开展,一般项目建设的补充耕地指标可在云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调剂。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规定,重大项目和脱贫攻坚项目可以继续使用补充耕地质量承诺方式落实外,其他项目建设国家不允许使用承诺制。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以上答复若有不妥之处,请与我厅联系。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扬 0871-65747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