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
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缴税一窗受理
并行办理的通知
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营商环境评价反馈情况,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现将我省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个窗口综合受理。按照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的改革要求,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住建部门、税务部门必需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设置综合受理窗口,将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监管、缴税所需的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向社会公布,实行“一次取号、一套资料、一窗受理”。
二、三个部门并行办理。收件后,相关申请材料和信息分送三个部门并行办理,明确各部门具体办理环节和时限,所有办理环节不超过4个,办理时限应按要求控制在不动产登记压缩办结时限内。即交易环节1个,办理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税收环节1个,即时办结;登记环节2个,办理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详见附件)。
三、精简收件申请材料。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盖章、审核、确认、告知等手续,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其他申请材料。同一申请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需复制存档的,由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复制或扫描,并分送向相关部门。
四、实时信息共享推送。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住建、税务部门应积极对接联系,加强沟通协调,完善自身业务系统(平台)功能,建立业务信息互查共用制度,确保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缴税信息通过内部网络在三个部门间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推送,以便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精简办事材料,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查询申请或授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住建部门分别将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和网签备案合同信息查询结果实时传递给税务部门,以便执行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
五、完善业务档案管理。不动产登记、住建及税务部门按照各自环节办理材料清单归集存档资料,完善业务档案管理。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含登记结果和原始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管理。
六、加强便民服务宣传。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住建和税务部门要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共同研究建立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缴税全流程服务标准,制定直观易懂的工作流程图,实现网上可查、大厅可看、电话可询,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努力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七、各州、市应力争在2019年6月30日以前实现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覆盖。
八、其它可实施“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不动产登记类型,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由各州市县自行制定具体细化的操作办法,依法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民服务。
附件: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示意图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日
附件
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示意图
(普通存量房买卖)
一 |
交易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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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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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税务部门 |
住建部门 |
办理环节 |
登记环节 |
税收环节 |
交易监管环节 |
1.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1.核税缴税 |
1.网签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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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注:权利人可在申请登记时自愿选择EMS快递证书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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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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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③④⑤⑥⑦ |
②③④⑧ |
②③④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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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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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
即时办结 |
2个工作日 |
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交易税收登记各环节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登记环节: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ƒ不动产权属证书;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买卖合同或网签合同;⑤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⑥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⑦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等。
2.税收环节:‚申请人身份证明;ƒ不动产权属证书;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买卖合同或网签合同;⑧原购买(建造)该房屋时取得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合法凭证,以及契税完税证(房改房需提供《购房审定书》等),减免税资料等。
3.交易监管环节:‚申请人身份证明;ƒ不动产权属证书;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买卖合同或网签合同;⑨卖方婚姻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