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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9-08-07 14:27:56 【字体:

收费事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事项类型:行政征收

收费部门: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办理结果: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单位执收)》

收费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二.规范性文件: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1999]117号)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2、《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中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等别和征收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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