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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9-12-18 03:17:44 【字体: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9月2日,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第十四督查组对群众反映昭通市镇雄县难办林权证等问题进行了实地督查,9月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栏目报道了相关情况。部省领导高度重视,阮成发省长等领导相继做出批示指示。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林草局第一时间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森林资源是我省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广大山区村集体和林农的重要资产。林权登记颁证工作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各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林权登记颁证、赋予广大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助力脱贫攻坚、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林权类登记颁证的各自职责,建立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林权类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对应移交的登记资料进行整理,查缺补漏,登记造册,规范建档,确保移交的登记资料类别齐全,内容完整,经双方确认后及时移交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权类登记资料档案管理,加快数据整合,建立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在历史资料完整移交之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向林业主管部门逐宗调取的方式解决不动产业务所需。双方共同研究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与林权管理信息系统相互对接,建立林权登记档案和林权流转交易档案查询互用制度,通过交换接口、数据推送等形式,实现实时互通共享,确保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颁证业务办理的连续、安全、便捷。

三、完善登记颁证工作

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林业主管部门已经完成林权勘测和调查确权,但尚未登记发证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召集权利相关方签字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登记颁证;尚未完成首次调查确权工作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林权勘测调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林权勘测调查成果,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要求登记颁证。对于林业主管部门已经完成林权首次登记的,原有登记成果继续合法有效,在办理林权转移、变更、注销、抵押等不涉及界址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时,应继续沿用原有成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员、机构承接能力不足的,可借助林业主管部门林权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勘界审核工作,交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颁证,确保林权登记颁证工作不间断不停止。

四、进一步明晰产权

各州(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相关人员和专业队伍,按照中央和省委下发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继续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回头看”工作。对依然没有确权的集体林地、林木,要逐块进行核实,查明原因,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意见,明确时限,迅速整改。

五、加大纠纷调处力度

各州(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做好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继续排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一直未解决的各类林权纠纷情况,采取分组分片督办机制,深入基层一线调查研究,进一步提高纠纷调处率。凡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等原则,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妥善处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建立健全重大林权纠纷案件的卷宗材料和应急处理预案,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森林生态安全。凡林权纠纷依法调处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登记,发放证书。

各地要针对国务院大督查发现昭通市镇雄县林权登记颁证的问题,由点及面,举一反三,认真组织查找本地、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主动担当,勇于作为,切实抓好整改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林草局将适时进行检查抽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解读材料详见http://dnr.yn.gov.cn/html/2019-12/917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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