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矿产资源丰富,素有“有色金属王国”和“磷化工大省”之称,矿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之一,长期以来,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矿业经济发展的同时,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依然十分严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任重而道远。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相继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摸底,颁布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稳步实施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推进专项治理,开展矿山复绿行动,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初步构建起开发补偿保护的经济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取得积极成效。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中央和地方及企业投入资金超过47.7亿元,累计治理矿山达1757个,综合治理面积累计19160.25公顷。在中央和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下,东川、个旧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环滇池周边关停矿区等重点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和恢复,极大地改善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但总体上看,由于我省地质环境与生态环境复杂、脆弱的特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仍不适应生态环境建设新形势的要求,粗放开发方式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仍然存在,矿山地质灾害、土地损毁、土壤和水源污染、地面塌陷、地形地貌及植被景观破坏等一系列问题日益突出。
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是云南的一笔宝贵财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云南的生态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对云南生态环境建设作出了重要指示和批示。“生态立省、环境优先,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云南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意义重大,刻不容缓,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是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客观需要。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强化资源管理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尽快形成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注重成效,着力完善开发补偿保护经济机制,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积极落实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有关要求,全面提高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保护好云南青山绿水、蓝天白云,打好“生态牌”、“边疆牌”、“民族牌”、“绿色牌”,努力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成为面向东南亚辐射中心,谱写好云南篇章,为实现“中国梦”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统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坚决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努力实现国土资源惠民利民新成效。
坚持创新发展理念,破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投入、政策、科研等机制障碍。创新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集体土地流转利用等政策,引导社会积极参与,加快治理。鼓励矿山企业与相关机构开展治理恢复技术科技创新。
坚持协调发展理念,加快完善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管理制度体系,统筹保护与开发,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强化矿产开发管理对生态环境的源头保护作用。严格矿产开发准入,严格生产过程监管,严格责任追究,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对新建和生产矿山,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历史遗留和新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倡导和培育绿色矿业,构建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新格局。深入持续开展矿山复绿行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有关要求,推进废弃矿山综合治理,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景则景、宜建则建”的治理原则,尽快恢复矿区的青山绿水。鼓励矿山企业按照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矿地和谐的发展要求,大力发展绿色矿山建设,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
坚持开放发展理念,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与相关产业发展融合推进。鼓励引进国内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技术和新模式。拓展绿色矿山建设模式,鼓励矿山企业参与矿山地质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探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与旅游、养老疗养、养殖、种植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坚持共享发展理念,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惠民利民新成效。鼓励引导矿山企业职工、矿区群众积极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形成人、矿、地和谐发展。加大对贫困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支持力度,通过改善当地矿山地质环境,助力精准扶贫,增加扶贫工作的“含金量”,真正让企业职工和当地群众获得更多实惠。
(三)主要目标任务
1.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系统查明我省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
2.全面编制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明确治理责任、任务要求和工作进度;
3.分类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工作,加快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
4.到2025年建立省—州(市)—县(市、区)—矿山四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我省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动态变化情况;
5.健全完善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破除障碍,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统筹部署,分步实施
结合我省矿山地质环境实际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突出生态脆弱先行,重点调查和一般调查相结合,分阶段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工作部署。计划通过十年时间,分三个阶段稳步推进。
(一)第一阶段:全面调查和信息化管理平台搭建阶段。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工信、财政、环保、煤炭工业等相关部门协作。安排专项资金,以州(市)、县(市、区)为主要单元,按照“问题清晰、责任明确”的要求,启动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专项工作,充分发挥卫星遥感技术优势,与现场核查相合,系统查明当前我省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明确“新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责任主体;编制各州(市)、县(市、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报告;构建我省系统一体化、数据集成化、信息综合化和成果可视化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提升我省地质环境信息服务能力。
(二)第二阶段:科学规划与分类治理阶段。一是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责任划分情况,统筹考虑“新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以“三区两线”直观可视范围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为重点,加快推进省、州(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保持各级规划之间的衔接,避免矛盾和重复。二是根据专项规划中的恢复与治理任务要求和工作进度,统筹部署,结合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有关要求,分类推进各类矿山(尤其是历史遗留问题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在推进恢复与治理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着力破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投入、政策、科研等机制障碍。
(三)第三阶段:动态监测与成果应用转化阶段。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整合、优化监测手段,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系统完善的包括矿山地质环境在内省、州(市)、县(市、区)、矿山四级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依托我省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信息化管理平台,从项目责任主体、重大工程落实情况,恢复治理成效等方面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全过程监管,并全面系统掌握和监控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变化情况,所得监测成果为政府主管机关及地质环境监测部门提供决策支撑服务、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研究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科普知识及地质环境保护信息查询服务。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和煤炭工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联席工作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政策性退出、关闭等有关问题矿山的综合治理相关工作进行专题研究。主要职责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工作有序开展的方针政策;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二)制度保障。建立矿业权人切实履行保护和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建立统筹解决“新老问题”的责任机制,在建、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责任由矿山企业承担,历史遗留问题矿山恢复和综合治理责任由各级政府承担,并通过制定工作方案,全面编制省、州(市)、县(市、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统筹部署,分步实施,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给予一定支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其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治理工程,达到“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切实落实保护预防各项措施,全面推进和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信息公示制度;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标准,因矿施策,因地制宜,推进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简便实用的工作制度。
(三)资金保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预算编审要求,积极通过年初预算申报,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争取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相关规划内项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做好项目储备、可研等前期工作,联合财政等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立市场运作的投入机制,拓宽资金渠道。运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完善税收、财政补贴、土地使用、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发挥市场作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新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要求,并整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政策与资金,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新农村建设、棚户区改造、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环境污染治理、农村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成效。
(四)政策支持。一是完善用地政策。根据不同矿种和开发方式,建立差别化、针对性强的矿业用地政策。对因采煤塌陷或其他矿山地质灾害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度涉及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按照审查及认定规范和程度报批。符合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支持存在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且压覆矿产资源的村庄搬迁或已发生地质灾害的村庄搬迁。深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对历史原因造成耕地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按照规定,补充相应耕地或调整耕地保有量。二是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开发存量资源,为区域综合治理提供资金保障。合理调整矿产开发布局,对伴生资源优化开采顺序。对采石取土成区连片、问题集中的地方,依法依规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落实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三是鼓励第三方治理。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专业机构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促进科技进步。四是创新尾矿残留矿再开发政策。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以尾矿和废石提取有价组分、生产高附加建筑材料、充填、无害化农用和生态应用为重点,加快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不断提高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比例,扩大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五)技术保障。以省内外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等专业技术队伍和科研单位为支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规划、动态监测体系建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技术单位法人责任。充分发挥相关专家的作用进行指导、把关,及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评估工作成效,调整完善技术标准。
(六)发挥示范效应。全面总结和推广昆明滇池东岸关停矿区、昆阳磷矿区、东川和个旧资源枯竭型城市等重点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工程成功经验,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景则景、宜建则建”的工作原则,指导开展我省矿山地质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
(七)鼓励群众参与。一是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公开各类矿山地质环境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及时回应矿山企业、矿区群众和社会公众关切,鼓励群众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企业制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等相关信息由企业向社会公开。二是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牢固树立矿产资源既是重要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生态要素的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组织好宣传活动,树立理性、积极的舆论导向,加强资源环境国情宣传,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的环境保护意识。
五、落实工作责任
按照政府统筹、多方联动、事权明确、综合治理的原则,各级国土资源、工信、财政、环保、煤炭工业等相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力度,扎实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主导责任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国土资源、工信、财政、环保、煤炭工业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在基层、关键在干部,州(市)、县(市、区)政府及主要负责人要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来抓好、抓实。
(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协作,组织落实好本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好以州(市)、县(市、区)为主要单元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各级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新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责任主体,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的认定,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相关部门,组织做好省和州(市)、县(市、区)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加强动态监测体系建设、严格矿山开发准入管理、落实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开发和保护过程监管、加快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相关资金管理,按照预算编审及管理的要求,积极支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工作,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政策、财政支持。
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严格矿山开发准入管理、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
工信、煤炭工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位于辖区内的相关单位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等恢复和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