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2018年3月15日起省国土资源厅已将部分矿业权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州(市)行使,为在委托下放权限后进一步做好采矿权抵押备案工作和协助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人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文件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60号)向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提交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符合规定同意抵押备案的,由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向申请人出具采矿权抵押备案通知,并按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属省级委托下放权限范围内采矿权抵押备案的,请州(市)国土资源局将采矿权抵押备案通知文件在印发5个工作日内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采矿权抵押备案信息必须按规定程序录入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采矿权子系统。录入程序为进入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采矿权子系统“日常业务”→“冻结项目管理”,对采矿权抵押备案信息进行录入。采矿权抵押备案信息录入标准格式为:“x年x月x日《xx州(市)市国土资源局关于xx矿抵押备案的通知》(x国土资〔201x〕x号)抵押备案”,并标注xx州(市)国土资源局录入。将“冻结项目管理”中冻结类型选定为“抵押”, “期限类型”选定为“无期限”,点击“保存”将采矿权抵押备案信息保存。
二、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矿业权延续等业务时,需通过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采矿权子系统核实采矿权抵押备案情况。如采矿权存在抵押备案尚未解除的,通知矿业权人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文件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6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原抵押备案机关申请解除抵押备案。符合规定同意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的,由原抵押备案机关向申请人出具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通知,并按规定在有权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信息必须按规定程序录入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采矿权子系统。录入程序为进入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采矿权子系统“日常业务”→“冻结项目管理”,对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信息进行录入。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信息录入标准格式为:“x年x月x日经矿业权人和债权人共同申请,解除《xx州(市)市国土资源局关于xx矿抵押备案的通知》(x国土资〔201x〕x号)抵押备案”,并标注xx州(市)国土资源局录入,点击“保存”将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信息保存。
三、司法机关在保全或者执行过程中,需对矿业权进行冻结时,涉及探矿权(不含自然资源部颁证探矿权)的应当到省级国土资源厅办理冻结手续,涉及自然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探矿权应告知司法机关到自然资源部办理。
涉及自然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的采矿权(含已下放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延续的采矿权)应当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冻结手续;涉及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省级发证权限矿种已委托下放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的采矿权应当到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冻结手续;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由州(市)、县(市、区)级发证权限矿种的采矿权应当到对应的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冻结手续。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查封(解除查封)手续,并按规定协助司法机关对矿业权进行查封。不属于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的司法机关查封(解除查封)手续,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掌握的矿业权状况及有权办理查封手续机关。
四、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司法机关查封(解除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将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内容录入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接收的司法机关《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司法文书和签收记录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查。
司法机关查封(解除查封)信息具体录入程序为:进入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探矿权子系统/采矿权子系统“日常业务”→“冻结项目管理”中对查封(解除查封)信息进行录入。查封信息录入标准格式为:“x年x月x日x省x市xx法院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该探矿权/采矿权(查封期限: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并标注xx州(市)国土资源局录入。将“冻结项目管理”中冻结类型选定为“执法机关请求”,“期限类型”选定为“无期限”,点击“保存”将查封信息保存。
解除查封信息录入标准格式为:“x年x月x日x省x市xx法院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x年x月x日x省x市xx法院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并标注xx州(市)国土资源局录入,点击“保存”将解除查封信息保存。
五、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矿业权延续等业务时,需通过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核实矿业权司法查封情况。若存在矿业权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况,请申请人提交所有查封司法机关同意延续的意见后,由州(市)国土资源局在确保该矿业权处于冻结的状态下办理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并确保延续申请办理完成后矿业权在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中仍处于查封状态。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