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6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19]146号)正式印发执行,现对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2014年11月16日,《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的要求”,原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全省林权登记工作也从林业部门划入不动产登记范围。
二、目标任务
建立标准规范、流程优化、便民高效、可操作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制度,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向纵深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林权类登记颁证的各自职责,建立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林权类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对应移交的登记资料进行整理,查缺补漏,登记造册,规范建档,确保移交的登记资料类别齐全,内容完整,经双方确认后及时移交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林权类登记资料档案管理,加快数据整合,建立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在历史资料完整移交之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向林业主管部门逐宗调取的方式解决不动产业务所需。建立林权登记档案和林权流转交易档案查询互用制度。
(三)规范林权权籍调查工作,林业部门已完成林权权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业部门确认后,予以登记发证。尚未完成首次林权权籍调查工作的,由林业部门负责组织,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林权权籍调查成果,登记发证。林业部门原颁发林权证权籍调查成果继续合法有效,不涉及界址变化的,继续沿用原成果。
(四)各州(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相关人员和专业队伍,按照中央和省委下发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继续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回头看”工作。对依然没有确权的集体林地、林木,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意见,明确时限,迅速整改。
(五)各州(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做好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继续排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一直未解决的各类林权纠纷情况,进一步提高纠纷调处率。凡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等原则,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妥善处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建立健全重大林权纠纷案件的卷宗材料和应急处理预案,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森林生态安全。凡林权纠纷依法调处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登记,发放证书。
四、涉及范围
涉及各级党委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林草部门,林权权利相对人。
五、执行标准
全省涉及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事项,自2019年9月6日后,全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林草部门均按《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19]146号)要求,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
六、注意事项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林草部门需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确保林权登记颁证工作不间断不停止。
七、关键词诠释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林权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部分,通常涉及四种权利,即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林权权籍调查:是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以林地为依托,以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已有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以及其他资料,采用已有的林地宗地矢量图、地形图、影像图等图件做工作底图,通过外业实勘,内业整理的方法,完成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提供登记依据。
林权纠纷:是指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八、惠民利民举措
通过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颁发林权类不动产权证,赋予林权权利相对人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建设生态文明,助力脱贫攻坚,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文件原文详见:http://dnr.yn.gov.cn/html/2019-12/917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