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 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9-12-20 18:00:42 【字体:

2019年10月14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19〕165号)正式印发执行,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根基和命脉,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将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作为保护生态系统的“三条控制线”之一,要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当前,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深入,对守住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提出了更高要求。2019年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站位国家立场,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为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有效解决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中还存在划定不实、补划不足、非法占用、查处不力等问题,提高永久基本农田监管水平提供了政策依据。



为适应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提出的新要求,在充分征求各州市及省级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和完善,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云自然资〔2019〕165号)。《通知》紧扣我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临的划定不实、补划不足、非法占用,矿业权设置及生态退耕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不够衔接等问题和矛盾,从六个方面明确了全省进一步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提高监管水平的办法和措施。

二、文件的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全省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构建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将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要素,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保护利用好永久基本农田。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2017年6月30日,云南省共划定永久基本农田7348.26万亩,其中水田1670.88万亩,水浇地55.29万亩,旱地5245.78万亩,其他地类367.31万亩,圆满完成了国家下达云南省734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其中,城市(镇)周边共划定永久基本农田284万亩,保护比例由划定前的46.5%提高到61.9%,在数量、质量、形态方面均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1576038786(1)


《通知》提出,以2017年6月30日为时间节点,充分对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界定问题图斑,实事求是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主要解决划定前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三种类型:一是在划定过前误将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用地等错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划定不实问题类型进行处理,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调出,并按要求进行补划。二是划定后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农村基础设施、设施农用地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后,确实不能恢复的,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中调出,并按求进行补划。特别是针对农村宅基地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提出具体处理措施,建议对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用地面积在当地宅基地用地标准内的,经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后,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中调出,并按要求进行补划。三是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严控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规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管理。明确了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权限,由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对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除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外,还要求方案中有专章对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了具体的编制要求格式。

2.处理好永久基本农田与矿业权设置关系。要求在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同时,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区分战略性矿产和非战略性矿产,明确了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申请采矿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采取露天方式开采的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采取地下方式开采的,其井口及地面设施等建设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符合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条件。非战略性矿产依法申请新设矿业权要求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如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可申请新设矿业权。

对已设矿业权管理在自然资规〔2019〕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如申请变更(增列)勘查开采矿种时,应同时符合变更(增列)勘查开采矿种的其他规定,涉及将勘查或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不含增列勘查开采矿种)为非战略性矿产的,应按新设矿业权处理;涉及将勘查或开采矿种由非战略性矿产变更(含增列)为战略性矿产的,按战略性矿产的相关规定办理。

3.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设施农用地管理。结合我省设施农用地管理现状,提出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做为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耕地保护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要求建立设施农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自然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土地,结合开展划定成果核实整改工作进行调整补划。

(三)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特别明确了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将永久基本农田作为核心要素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各地结合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摸清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交叉重叠情况,为下步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统筹调整相关空间布局提供必要条件。

(四)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

1.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是提高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效率的重要措施,要求各地将永久基本农田之外其他质量较好、集中连片程度较高、农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或与已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的耕地优先划入储备区。并结合土地年度变更调查和当地未来一定时期内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建设等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需要,适时对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进行更新补充。

2.做好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工作。体现云南省特点,按照部统一部署,以乡(镇)或多个村为单元,积极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着力解决乡村耕地碎片化、空间布局无序化、土地资源利用低效化、生态质量退化等问题。开展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方案,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逐级上报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开展规划修改。

(五)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动态更新机制

为使全省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保持一致,提出了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预审通过省级审查后可及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及储备区数据库,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更新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相关信息,并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六)加大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执法力度

主要针对近年来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居高不下,特别是例行督察问题整改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问题较多,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永久基本农田执法主体责任,将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作为执法查处重点,严肃查处。



四、政策涉及的范围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单位,包含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内开展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法人或个人。


99

 各州市行政区永久基本农田地类结构图


五、政策执行的标准

(一)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规定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要求

以我省2017年6月30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时间节点,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组织对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全面核实,找准划定不实、违法占用等问题,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技术规程,提出分类处置措施,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进行补划。

针对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农村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用地面积不超过当地宅基地标准的,经依法处理后,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中调出。

(三)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标准

划入储备区的耕地必须是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的现状耕地,其中,城市(镇)周边、交通沿线、以及坝区的集中连片、与原有永久基本农田连片、质量高于本地区耕地平均等别且坡度小于15度的优质耕地,以及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耕地、25度以上的坡耕地、零星破碎耕地、可调整地类,正在报批建设用地及已批而未用的土地严禁划为储备区。高速公路等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补划方案已经省级审核论证的,补划地块也不再划为储备区。

六、注意事项

政策执行者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政策执行中应注意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永久基本保护面积控制指标;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在编制各类规划过程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

政策被执行者包括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法人或个人,应注意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在项目选址踏勘等前期工作中优化用地布局,尽量少占永久基本农田;遵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和复垦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七、文件中的关键词

(一)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划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二)重大建设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军事国防类。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3.交通类。

一是机场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下同)明确的民用运输机场项目;二是铁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铁路项目,《推进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的铁路专用线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际铁路建设规划明确的城际铁路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三是公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公路项目,包括《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明确的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国防公路项目。省级高速公路和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

4.能源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能源项目。电网项目,包括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以及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其他电网项目。其他能源项目,包括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5.水利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水利项目。

6.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7.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



(三)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是指具有良好农田基础设施,具备调整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的耕地较为集中分布的区域。

(四)战略性矿产

战略性矿产是指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将石油、天然气、煤炭、稀土、晶质石墨等24种矿产列入战略性矿产目录。


八、新旧政策的主要变化

(一)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政策有变化

之前有关规定: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单独编制占用方案,对其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现《通知》规定: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中要求有专章对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复垦保障措施进行论证,其复垦方案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备案。

(二)战略性矿业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政策变化

之前有关规定:战略性矿产申请采矿权露天开采的,不得新设采矿权。

现《通知》规定: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申请采矿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只要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可采取露天方式开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刘佳晨)


(文件原文详见:http://dnr.yn.gov.cn/html/2019-12/91871.html


打印页面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