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第0431号建议答复意见的函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0-12-03 09:41:15 【字体:

傅再胜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云南省页岩气勘查开发利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昭通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建设“昭通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的建议》收悉,并交省自然资源厅分办。该建议为我省页岩气产业发展及勘查开发利用工作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省自然资源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根据职能职责和我省页岩气资源勘查开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情况答复意见如下:

一、页岩气属于国家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根据1996年8月修正的《矿产资源法》和原国土资源部2005年9月印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 号)的规定,页岩气属于原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权限,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制度,依然将页岩气的出让登记权限保留在自然资源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 号)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 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质调查及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按照国家的规定,云南省财政厅和原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68号),明确了“收取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中央40%、省30%、州(市)6%、县(市、区)24%比例分别缴入各级金库。”省自然资源厅将根据您的建议,结合页岩气勘查开发的实际情况,积极与省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适当调整省级以下分成比例,给予州(市)更多政策倾斜。

三、按照国家关于矿业权出让登记的规定,省自然资源厅将配合昭通市人民政府做好拟出让矿业权区块(区域)的地质资料收集及将拟出让矿业权纳入自然资源部项目库的申报工作。同时,争取将竞争出让的具体工作交由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省自然资源厅将全程参与从矿业权区块选择到出让的整个实施过程,包括参与编制矿业权区块出让方案,就出让矿业权区块征求省级有关厅局意见;且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出让公告,并具体组织实施。根据职能职责全力保障好在我省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工作。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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