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6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自然资规〔202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印发执行,现对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制定背景: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以下简称“2号文”),明确提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政策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实施意见》贯彻落实“2号文”提出的“各地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致力于服务广大企业和群众,合并精简和审批事项和流程,减少报件材料,将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同时也节约了行政资源,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用地规划许可证与用地批准书合并、农村宅基地建房“多审合一”、过渡期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意见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一是按照“并集”原则明确核发范围。原选址意见书仅办理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核准的项目,不办理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备案制的项目。原用地预审仅办理涉及新增用地的建设项目。《实施意见》明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需办理用地预审的项目,均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是按照“分类”原则明确审查内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对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内容进行审查;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查用地预审,根据需要只审查规划选址情况;以出让方式提供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查规划选址,根据需要只审查用地预审情况。
三是按照“逐级”审查和“同级”核发的原则明确权限。原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在核发范围与审查层级均有很大差别。《实施意见》明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省级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同级的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由建设项目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核发。需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审批。同时,需要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还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层级完成用地预审后,按上述核发权限进行审批。
四是按照“合编”原则组织编制相关论证报告。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将《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和《占用生态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等论证报告合并编制为《建设项目踏勘选址论证报告》,由《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需要省级现场踏勘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也做出相应规定。
(二)将用地规划许可证与用地批准书合并,并按照不同供地方式分类办理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受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二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探索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多审合一”
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相关精神,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沟通协调,推进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并申请和审查。
四、涉及范围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项目的建设单位。
五、执行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执行,若自然资源部出台新的要求和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考虑到部分项目已按照现行要求准备材料,《实施意见》预留了3个月的过渡期,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原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及用地批准可按原审批权限及规定程序报件或补件。2020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原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批准等行政审批的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组织报件。2020年8月31日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其中之一未取得或超过有效期的,需按照合并方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七、关键词诠释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城镇开发边界范围是国土空间规划中“三条控制线”之一,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进行城镇开发和城镇集中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区域边界。在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属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进行审查,需要开展的用地预审的项目按照国家及省规定层级开展用地预审。各地在国土空间总体批复实施前,以现行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认定为城镇开发边界。
八、惠民利民举措
(一)突出“减”的特点。《实施意见》将原城乡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和原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合二为一,将原城乡规划部门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原国土部门的“用地批准”合二为一。即由4个行政许可事项减少为2项,实现了“减”的要求。
(二)强化“精”的要求。《实施意见》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了申报材料和流程。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合并后,申请材料从两者合计15项缩减到10项,精简率为33%,用地规划许可证与用地批准书合并后,申请材料由两者合计14项缩减到5项,精简率为64%。同时,创新提出了《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和《占用生态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等论证报告的合并编制。
(三)体现“缩”的精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的要求,进一步压缩了行政审批时限。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承诺时限为13个工作,两项审批事项共需26个审批工作日,合并后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共减少16个工作日,时限压缩率为62%;原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用地批准书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两项审批事项共需23个工作日,合并后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共减少13个工作日,时限压缩率为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