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YNZR-002/2020-0134
文号
云自然资修复〔2020〕154号
来源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公开日期
2020-04-09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备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评审备案工作,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6号),结合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和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等有关要求,现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备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方案编制及评审备案工作

(一)实行合并备案制度。省自然资源厅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方案》合并备案制度(备案表详见附件1),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职责的部门负责《方案》备案工作,备案表省级加盖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部门公章,州、县级加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不再实行原“分别到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环境和耕地保护业务部门备案”制度。

(二)进一步规范《方案》编制工作。一是《方案》应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年度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安排,确保治理措施的科学性、可实施性,矿业权人应按照《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方案》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落实年度任务的监管;二是《方案》除应对基金总额进行计算外,还应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明确对应年度的基金数额;三是《方案》附件、附图应按新要求(详见附件2)编制;四是进一步明确《方案》服务年限。《方案》适用年限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确定,一般为5年,最多延长至8年(矿山剩余服务年限超过5年但不超过7年(含7年)的,可一次性编制《方案》,有效期至矿山闭坑)。

(三)进一步规范动态投资计算。为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合理确定动态投资,编制《方案》时,原则上按《方案》服务年限计算动态投资;《方案》到期,矿山仍有服务年限的,矿山企业应修编《方案》,按上述原则重新计算动态投资;其计算标准按云国土资〔2017〕96号确定的编制指南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基金提取和使用

(一)基金计提基本办法。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9〕4号)(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本通知下发后评审备案的《方案》,应按照《方案》明确的年度治理恢复任务投入资金额度计提基金;本通知下发以前评审备案的《方案》,有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计划的按年度计划数额计提基金。无年度缴存计划的,根据《方案》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总额和对应的工作年限计算年均投入资金数额,作为每年计提基金的依据。

(二)基金使用基本原则。矿业权人应按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基金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自主合理使用基金,切实做到边生产、边治理。基金的设立、计提、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执行情况,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公示。矿山企业应于次年1月前将年度基金存储、使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测及本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土地损毁、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报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三、进一步明确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登记有关要求

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权申请登记时,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中“填表说明”据实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重点说明基金计提、使用情况和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情况。本通知下发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141号)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中关于“在新旧报盘软件过渡期间,矿业权人还应按规定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原件)”的要求不再执行。县级自然资源局负责生态修复的部门在填写“矿业权智能审批系统—县(市、区)审查意见”时应据实对采矿权人计提、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等履行相关矿山生态修复法定义务情况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采矿权人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不得出具同意办理采矿权登记的意见。

四、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对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矿业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治理工程。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落实责任。要结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建立工作,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矿山企业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损毁、谁复垦”原则,落实矿山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用好用活基金和土地复垦费用,切实做到“边开采、边治理”。

(三)进一步转变作风,强化服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耐心细致做好服务,指导矿业权人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做好《方案》编制、基金建立、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组织实施等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省厅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表.rar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附附图附件清单.rar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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