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105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辟政府网站公开专栏。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申请在政府网站开通征地信息公开专栏,积极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二、征地前期准备相关信息公开。拟征收土地告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地听证材料,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用地报批前在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并将上述信息在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上公开的照片一并上传。照片应包括以下要素:张贴人(两人以上,有张贴或指认动作)、张贴地点(能明显反映公开材料张贴在征地涉及的村公示栏)、张贴时间(照片拍摄时间)、征地的项目名称。照片可以采用全景及局部照,全景照必须包含张贴人、张贴地点、张贴时间,局部照片应包含征地的项目名称。
三、征地批准文件信息公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省级转发国务院批准文件及省级批准用地批复文件;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政府网站上公开转发省级批准用地批复文件;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政府网站和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上公开批准用地批复文件。
四、征地组织实施材料的公开情况。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征地组织实施材料在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上公开的照片档案管理工作。照片包括的要素与征地前期准备的要求一致。
五、征地信息公开监管。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的监管和审核发布工作,组织每月25号前填报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材料的公开情况,具体填报内容及填报方式另行通知。省厅将定期不定期或者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对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情况及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专栏的开通情况进行抽查,并将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原我省征地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云自然资审批[2019]480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pdf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 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