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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矿业权审批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0-02-14 16:51:45 【字体: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矿业权审批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矿业权审批登记业务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矿业权审批登记业务网上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省级发证矿业权申请登记事项一律实行“智能审批系统”网上办理,已通过矿业权生态综合评估和矿业权联勘联审审查且已备齐资料的,实行网上不见面方式办理,办理进度通过网络或电话方式查询。目前还未开展矿业权生态综合评估或联勘联审审查工作的,暂不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工作,待疫情解除后再按规定集中加快办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涉及电煤等重要民生物资供应和为国务院、省政府、各地方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保障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及时办理延续登记的,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复产复工、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从届满之日至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后3个月内视为有效(但此段时限不计入延续登记次数)。提交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时,应尽可能减少人员往来,相关申请要件尽可能采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确需人员接触的,应减少人员数量,做好卫生防护措施。

二、疫情防控期间矿业权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处置

对在2020年1月24日(含)至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有效期届满的矿业权,矿业权人未及时申请登记的原因一律视为“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在疫情防控结束后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以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51号)规定,主动服务,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加快办理。疫情防控期间需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延续预留期的,可由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通过电子邮件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可视为其已在有效期内提交申请报件。

三、加强协调沟通,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

在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服务,应通过网站、电话、电子邮件等手段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咨询,积极引导正面舆论,及时排解矿业权申请人疑惑、忧虑,共同努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联系电话:

(0871)65747349、65747160、65747353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电子邮箱地址:

kgch000@163.com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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