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自然资规〔2020〕4号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要求,推进“净矿”出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净采矿权
(一)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相关前期工作准备到位,竞得人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按规定能够及时办理采矿许可申请登记手续,可直接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净矿”出让、开采和关闭退出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环保,并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出让权限划分
(二)构建分级管理、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净矿”出让工作机制。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州市负责除部、省、县管理矿种以外的净采矿权出让,县级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
三、出让要求
(三)净采矿权出让应列入同级政府出让计划,并达到以下条件:依法依规确定拟出让采矿权的范围界线;能够满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统筹做好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事宜,保证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并签订相关协议;完成采矿权出让前期地质勘查以及采矿权评估等前期工作;确定采矿权出让起始价,制定出让交易方案,提交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采矿权出让。对完成“净矿”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的,出让底价和出让交易方案可一并审查批准。
(四)出让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联勘联审的相关规定,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联合踏勘联合审查。重点审查采矿权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产业政策及矿产资源规划,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限制禁止开采区,采矿权地质勘查程度和资源储量情况是否符合出让有关要求,是否存在矿业权重叠等情况。
(五)净采矿权出让前期涉及的土地、林地确权和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处理、用地、用林、用草手续等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拟出让矿业权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净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中涉及的土地、林地补偿等费用可作为前期成本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成交后前期成本返还出资人,禁止由意向人垫资开展采矿权出让前期相关工作。
(六)净采矿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方式出让。出让人和受让人按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可将出让前期投入纳入出让成本,在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受让人除须缴纳成交采矿权出让收益外,还应向出让人缴纳前期工作投入的经费。
(七)提高采矿权“净矿”出让服务保障水平。对“净矿”出让后采矿权竞得人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要及时完成土地林地使用手续审批,为采矿权竞得人顺利实施开采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八)因政府前期出让工作原因,导致采矿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开采活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采矿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九)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优先开展“净矿”出让。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中选取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适当矿种,试点“净矿”出让,取得经验后适时推广实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行政
(十)推进净采矿权出让是激发市场活力,助推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加快我省采矿权出让管理改革的有力举措,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要求,涉及政府、部门、竞买人、当地群众等多方利益。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严格规范净采矿权出让,优化出让审批流程,加强出让后监管服务。
(十一)各地要认真执行采矿权设置、出让等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细化出让前准备、报批和出让等环节的组织方式。对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准备不到位、不具备出让条件的,不得出让采矿权。在净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各地要进一步宣传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为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