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83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做好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按照《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矿保﹝2020﹞82号)和本级矿产资源规划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做好绿色矿山建设,积极推动本辖区矿业绿色发展。
二、参与遴选的矿山应持有效采矿许可证且正常运营的独立矿山(含油气类),近三年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但整改到位,遴选期间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矿山剩余储量可采年限应不少于三年。
三、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组织动员辖区内符合要求的矿山企业积极申报绿色矿山,自6月1日起,矿山企业可通过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有关申报信息。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对企业申报信息严格把关,出具初审意见。
四、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矿山开展实地评估,并在7月10日前通过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的填报。省厅将按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采取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开展实地核查,公示遴选结果、上报。
五、相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矿保﹝2020﹞82号)的要求,对本行政辖区已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绿色矿山标准。实地核查情况于8月30日前报省厅。
六、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从云南省2020年绿色矿山建设评估专家库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专家,成立适宜特定矿山企业的评估组。参与第三方评估和相关核查工作的机构、专家与矿山企业必须保持独立,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取矿山企业费用和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厅矿保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裴 捷 0871-65747350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