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0-04-01 11:46:00 【字体: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的有关要求,自2020年5月1日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4号)正式实施。现就出台文件的政策背景、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了推进“净矿”出让的有关要求。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要求,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三、主要内容

推进“净矿”出让是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结合云南实际,采取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优先开展“净采矿权”出让。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中选取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适当矿种,试点“净采矿权”出让,取得经验后适时推广实施。《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共分四个方面,十二条具体要求,具体包括:一是阐述了“净采矿权”的概念;二是明确了出让权限;三是提出了“净采矿权”出让要求;四是就组织领导、依法行政方面作出了要求。

四、涉及范围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等相关部门,营利法人,矿业权人。

五、执行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执行,若自然资源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净采矿权”出让权限划分。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州市负责除部、省、县管理矿种以外的净采矿权出让,县级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

(二)净采矿权出让应满足的条件。一是列入同级政府出让计划;二是依法依规确定拟出让采矿权范围界线;三是达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四是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土地及其附着物补偿;五是完成采矿权出让前期地质勘查以及采矿权评估等前期工作;六是确定采矿权出让起始价,制定出让交易方案;七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方式出让。

(三)出让范围的拟定。自然资源系统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对矿业权重叠、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矿产资源规划等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应按联勘联审的相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对勘查开采用林、用草、用地可行性进行会商,做好前期工作。

七、关键词诠释

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相关前期工作准备到位,竞得人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按规定能够及时办理采矿许可申请登记手续,可直接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

八、惠民新举措

通过前期工作依法依规避让各类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限制禁止开采区,同步开展用林、用草、用地、用海方面的前期部门联合会商,以便采矿权出让后,采矿权人能正常开展开采工作。

 

相关文件: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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