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供”用地助力乡村振兴的意见》(云自然资〔2020〕14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促进准确理解和执行,现对《意见》出台的指导思想、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健全完善我省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政策体系,协调推进生态管控与乡村建设工作,助力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牢固树立和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扣乡村振兴用地保障主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中“探索针对乡村产业的省市县联动‘点供用地’”,《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11号)“对半山酒店建设实行‘点状供地’政策”要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适当参考借鉴省外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供”用地助力乡村振兴的意见》(云自然资〔2020〕140号),全面规范“点供”用地报批和管理工作。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3.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等部委以《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4.《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
5.《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
6.《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11号)。
二、《意见》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宗旨,打造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为统领,遵循生态优先基本发展原则,按照宜建则建、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兼顾民情、保持特色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建设规模和布局,精准化配置土地要素,推进生态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助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多赢目标。
(二)适用范围
点供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实施,依据建(构)筑物垂直投影占地面积等点状布局,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报批、供应、开发。在具体适用项目上,明确了“半山酒店”等5类允许准入类型,以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发商品住宅、别墅、私家庄园等房地产项目5类禁止准入类型;在用地规模上,明确了原则上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50亩。
(三)具体措施
《意见》紧扣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和加快推进半山酒店项目建设主题,明确了以下主要政策措施:
一是加强用地规划支持。在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制定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列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对暂未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实,灵活保障具体项目用地;允许按照“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方式,编制项目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为供地和开发提供依据。
二是分类审批管理。建设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按征收、转用规定报批;符合不征收(收回)、不转用规定情形的农用地、未利用地,按原地类管理,由用地方与农村集体签订土地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三是灵活开展土地供应。可以点面结合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可以单宗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可以组合为一个整体供地;“点供”用地为单一用途的,按照规划用途确定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多个用途的,可按照主导用途确定供地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允许合理设置供地条件,可将各部门提出点供用地项产业类型、标准、形态、公建配套、规划条件、生态环保要求、履约监管责任等一并纳入供地方案,要求前移,并确保管控落实。
四是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鼓励点供用地项目依法以出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农房,通过流转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统一古村落历史人文保护与开发利用。
五是规范登记发证。点供用地项目为单个地块的,以地块为宗地确权登记发证;为多个地块组合供地的,以各地块为宗地确权登记,可按项目区各地块的不同规划用途和产权管理需要,核发一宗地一证书或多宗地一证书。
(四)政策监管
一是严格项目实施监管。严防项目“搭车”,政策“走偏”,严禁以点供用地名义非法取得建设用地,坚决遏制“大棚房”、“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未批先建”等问题;严禁用地主体改变生态景观用地性质,造成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
二是强化落实生态保护责任。“点供”用地项目主体是生态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用地合同中必须明确按原地类管理使用土地的生态保护责任条款,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用地情况开展巡查监管,监督项目主体履行生态保护责任。
三是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做好补偿安置工作。要妥善处理好进场道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关系,切实维护承包经营权人和林权所有人等合法权益。严禁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范围,对实施流转的集体土地,确保收益稳定合理,确保农民公平分享增值收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刘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