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54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1-12-08 15:04:17 【字体:

唐平等3名代表:

首先感谢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们提出的《关于将农村闲置烟点移交属地政府管理使用并重新盘活利用相关资源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已交由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初步调查,曲靖市共有烟叶收购点142个,土地类型国有建设用地110宗,集体建设用地32宗;用地性质存在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也有以租赁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部分取得土地证、房产证。《建议》中曲靖市沾益区德泽乡和菱角乡所涉及的7个烟叶收购点,建于上世纪80年代,土地用途均为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属已确权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用地总面积约28.5亩,其中6宗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土地划拨取得(德泽老烟点、富冲烟点、米支嘎烟点、白沙坡烟点、聂子洞烟点、块所烟点),另有1宗出让取得(刘家庄烟点)。国家实行烤烟“双控”政策以来,沾益区根据国家政策,一方面减少烤烟种植面积,另一方面压缩烤烟收购数量,烟草企业为降低收购成本,取消了原有的各村委会收购点,在乡镇采用划片区设点收购,撤并部分人口少、种植面积小、交通不便的烤烟收购点,同时建设新的标准化烤烟收购点,从而致使撤并的收购点闲置。

二、办理意见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多是从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因此法律允许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收回土地使用权,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四种情形,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要件,符合上述实质条件之一的,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也应当服从大局。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涉及土地使用权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因此,在处置闲置烟叶收购点时应严格履行程序,建议一是由各烟草集团公司对资产取得情况、资产现状、闲置原因等全面清理、摸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自然资源部门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二是履行报批程序,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三是发布公告,让相关权益单位知悉拟收回事项,及时提出异议,通过申请听证等表达诉求、维护其权益;四是公告期满后,自然资源部门下达收回决定书,同时告知被收回主体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五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补偿等。

三、下步措施

(一)目前《土地管理法》虽然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和批准权限作了规定,但没有针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进行具体规定,只能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款执行,因此下步将加强政策研究,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针对如公告、提出收回方案、注销登记及补偿方案等进行细化规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做到产权清晰、归属明确;同时为防止地方行政的混乱,对“法定程序”的步骤、条件、外延等应当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界定。

(二)完善烟叶收购站(点)规划布局,准确定位各功能分区和需求,在确保功能齐全的前提下,统筹兼顾有效整合现有资源;严格站(点)土地使用标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确定站(点)用地规模,避免资产的闲置浪费。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开发利用处  姚刚  6574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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