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46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1-12-08 15:14:13 【字体:

罗国礼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特别是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省人大处理意见,您在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把关闭采矿区内入省级“十四五”规划立项解决遗留问题的建议》(第0046号)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办理,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事宜答复如下:

一、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纳入省级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相关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恢复治理。省自然资源厅高度重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在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编制《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过程中,已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做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纳入规划,其中曲靖市麒麟区、富源县、宣威市等煤炭生产区已被纳入滇东滇东南矿山生态修复重点工程。

二、积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属省及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自然资源厅自成立以来,与省财政厅密切配合,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并从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在金沙江沿线、云南省青藏高原东南缘地区、九大高原湖泊流域等生态保护重点区域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下步,省自然资源厅将配合省财政厅在继续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的同时,督促市、县两级切实履行法定财政事权,安排财政资金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提出通过政策激励,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场化动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省自然资源厅结合云南实际,研究出台《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60号),要求各地制定县级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5年实施方案,用好用活国家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政府平台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体系。下步,省自然资源厅将督促指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工作,争取我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取得新成效。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生态修复处  张晓明  0871-6574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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