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叶小丽代表:
您在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中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政策的建议》(第JY10013040074号),已交由省自然资源厅主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情况
2017年8月,原国土部、住建部在联合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在北京、辽宁、上海等13个城市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2019年1月,又确认青岛等5个城市为第二批试点,要求在试点过程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2020年12月16—18日,中央召开经济会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强调租赁市场的发展和建设,提出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土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国有和民营企业都要发挥功能作用。
2021年5月12日、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别在沈阳、广州召开40个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座谈会。会议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保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小户型、低租金,重点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
二、租赁住房用地保障情况
一是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科学编制实施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昆明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土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对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的租赁住房用地需求,增加供地规模用于租赁住房用地,在年度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年度计划的10%,如仍有缺口,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可进一步提高比例。
二是落实租赁住房用地政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事先要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同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三、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工作情况
一是建立全省统一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签署了《“数字住建”战略合作协议》,确定了以政府为主体,建行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合作模式,共同建设全省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
二是稳健培育国有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点指导昆明市公租房公司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发展国有市场化住房租赁业务,批准其成为全省试点租赁企业,对市场化新建租赁住房工作进行积极探索;建设银行成立了建信住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集租赁金融服务、信息咨询服务、配套软件科技开发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型住房服务公司。
三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租赁市场秩序,维护出租各方合法权益。
四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昆明市出台了《关于支持商业和办公用房改为租赁住房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进一步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落实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建设,推进商业、商务办公用房去库存。杨阳等三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给予南汀河临翔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立项支持的建议》(第0470号),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提案》建议“为了加快项目实施,请求省发改委给予项目立项及前期工作经费支持,省国土自然厅给予调整和办理涉及项目生态湿地的土地用地相关审批手续,请省水利厅给予南汀河流域生态河道堤防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该建议涉及省自然资源厅给予调整和办理涉及项目生态湿地的土地用地相关审批手续问题。
意见: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第三条“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的规定,请临沧市进行核实南汀河临翔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生态湿地建设内容是否存在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禁止建设的情形,要防止以河道、湿地治理为名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
2.如符合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规定并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相关审批手续。我厅将督促临沧市自然资源部门对接项目用地需求,加强用地政策指导服务,依法及时有效做好南汀河临翔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四、存在问题
(一)上位指导意见尚未出台。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尚未颁布,国家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和关于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租房的政策也没有出台,各地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主体、范围、条件、程序和入市建设用地的权能等尚缺乏国家操作层面法律的支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租房也需要国家进一步明确政策落实措施。
(二)农村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数量少。全省有村庄用地60.28万公顷,其中农村工业用地3.68万公顷,农村商服用地2.15万公顷,分别占比6.1%和3.6%,村庄用地的80%是农村宅基地。我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来源包括村办企业、乡办企业留存的建设用地,征地预留给农村集体的土地,农村集体的公房,农村废弃的公共设施用地,农村废弃采矿用地,历史遗留下来的闲置地等。这些用地具有数量少、分布散、权属复杂、基础设施配套差的特点,利用起来有相当难度。
(三)全省多数州市对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准备工作不充分。一是全省各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尚未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尚无空间规划支撑。二是新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期要有一定的资金投入,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补充耕地费用、土地整理费用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用等,都将给集体经济组织造成资金方面的压力。三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尚没有颁布,原来执行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到期,如何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处理好国家和集体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国家还在进一步统筹考虑。四是宣传不到位,大部分农村集体组织和基层政府还没有做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思想准备,认识不到位。用地企业也缺乏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的认识,担心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获得的土地权益难以保障。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积极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存量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租赁住房,将存量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待国家出台关于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政策后,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照要求出台集体经营性建议用地实施意见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租房政策。
二是培育租赁市场主体,鼓励国有、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加大对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申报住房租赁试点城市,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政策引导、税费优惠、资金奖补、银行授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住房租赁市场。
三是逐步推进租购同权,推进“租购同权”与户籍制度、教育和医疗资源分配等方面配套改革,集中建设或改造的租赁住房项目,应科学评估周围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需求,在满足的前提下实施建设改造,不断促进区域的宜居、宜业、职住平衡。
四是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快推进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上线使用,完善住房租赁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住房租金发布机制,引导市场合理定价,稳定市场租金水平,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加强住房租赁市场金融监管,促进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7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利用处杨甜蓉 0871—65747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