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49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3-05-24 13:44:26 【字体:

余红梅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优化煤炭行政审批流程的建议》(第034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99号)文件精神,促进我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意见明确了我省煤矿“三个一批”的保留整合和实施关闭标准,严格煤矿市场准入。煤矿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权许可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执行“一票否决”。煤矿市场准入、属地监管及“一票否决”等制度均会对办理2年煤矿采矿许可证造成客观的影响。为进一步落实云政发〔2014〕18 号文要求,原省国土资源厅及时出台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办理采矿权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32号)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涉及采矿权延续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20号)等文件,进一步简化了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工作中办理采矿权登记、矿业权整合变更、矿业权抵押备案及报件资料等,助力全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对未列入复产复建的转型升级主体煤矿采矿许可证手续办理开辟绿色通道,即复产复建验收审批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先予办理延续手续书面意见的,可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二、为处理好煤矿采矿权剔除涉及各类保护区矿区范围后需进行正常生产问题,原省国土资源厅研究修订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解决了煤矿企业办理采矿权缩减矿区范围变更和延续手续后正常生产问题;对于采矿权扩大范围涉及基本农田事宜,经多方调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办理煤矿采矿权登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有关问题的通知》,切实解决了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时涉及基本农田的问题。

三、为解决煤矿企业困难,省自然资源厅对煤矿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涉及矿业权价款、土地复垦费等有关问题给予了政策上的支持,即矿山企业在转型升级期间确属停产状态未新增土地损毁的,可暂缓编制备案土地复垦方案,由企业承诺恢复生产后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备案和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相应意见,并经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属实,可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等相关手续;矿山企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审查通过后,涉及办理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生产规模、变更开采方式的,矿业权人可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预存第一期一定比例的土地复垦费用,并承诺足额预存第一期土地复垦费用的时间,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先行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意见,矿业权人持审核意见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四、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建立健全矿业权审批事前规划控制、事中联合审查、事后有效监管机制,经省政府同意,原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工信委、环保、住建、交通、林草、水利及安监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及《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5号);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避免给矿业权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又于2017年6月1日印发并在网站发布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登记管理涉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矿业权登记管理中涉及联勘联审、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涉及各类保护区需州(市)、县(市、区)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一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办理,不得转由矿业权人自行协调办理。为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避免重审查,提高工作效率,出台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矿管〔2020〕226号),矿业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缩减勘查开采区范围、矿业权人名称变更、转让变更等登记事项时,已按规定开展并通过联勘联审或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且审查标准及内容无变化、原审查范围大于或等于现申请范围的,不再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可直接出具审查意见;需要同时开展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采矿权,实行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合并审查,将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及相关规划审查意见合并出具。

五、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精神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积极推进矿业权审批简政放权工作,优化矿业权审批登记业务流程,省自然资源厅及时印发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云自然资矿管〔2019〕456号)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省级矿业权审批登记业务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38号)等一系列文件,通过审批和备案权限的委托下放,减少行政审批层级,简化办理程序,最大程度缩短采矿权延续、变更等登记的办理时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下发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矿业权审批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自然资矿管〔2020〕67)号,落实矿业权登记事项一律实行“能审批系统”网上办理,对涉及电煤等重要民生物资供应企业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采矿权有效期从届满之日至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后3个月内视为有效,同时此段时限不计入延续登记次数。

六、为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合重组,省自然资源厅起草并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煤矿整合重组推进复工复产的意见》(云政办函〔2020〕45号),明确了煤矿资源配置和煤矿采矿权登记的支持政策。为实现整合重组煤矿的2个或多个煤矿资源实现统一利用开,意见中明确以协议的方式出让整合重组煤矿间历史形成的“夹缝资源”(该方式突破了国家规定允许协议出让的情形,扩大平面范围按规定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为了加快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保留煤矿扩大矿区范围的,实行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办理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时,暂缓提交评估备案的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变更登记要件资料(突破了国家关于采矿权登记的规定),按照核准的规模给予颁发有效期2年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在2年有效期内完善申请登记要件并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七、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煤矿整合重组推进复工

复产的意见》(云政办函〔2020〕45号),科学、合理、有序推进煤矿整合重组,优化煤矿采矿权登记程序,促进煤矿企业复工复产,省自然资源厅及时制定并由省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煤矿整合重组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煤整治办〔2020〕20号)。煤矿“两个清单”后,为确保按时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省厅及时制定《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煤矿整治工作专班实施方案》,成立煤矿整治工作专班,对全省227个保留煤矿涉及的论证方案及采矿权登记、265个煤矿探矿权登记和145个直接关闭退出煤矿公告注销事项进行集中审查,按时向省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审查意见,加快推进煤矿矿业权登记工作,按时完成省委、省政府的煤矿整治工作任务。

八、按照省自然资源厅职能职责研究制定《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煤矿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矿管﹝2020﹞393号),确保厅内设处室工作机制更加协调流畅。根据工作推进情况,于2020年9月29日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30万吨/年以下保留煤矿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通知》(云自然资矿管〔2020〕494号)给各有关州、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煤矿企业,督促各单位及时推动煤矿整治作有序推进,并在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同步对外发布。2020年10月10日省自然资源厅召集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职能部门召开“提高矿产资源行政审批效率工作调度会”,研究了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全面提高矿业权行政审批效率的具体要求。并按照工作安排制定下发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矿业权审批效率的通知》(云自然资矿管〔2020〕527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办理保留煤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通知》(云自然资空规〔2020〕565号),从提高认识、主动服务的角度提出具体要求。

九、根据煤矿整治工作推进实际情况,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23号)及《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云能源煤炭﹝2020﹞2号)中《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及省自然资源厅职能职责,先后于2020年11月4日向昭通市、曲靖市、楚雄州人民政府发出《云南省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保留煤矿资源论证的催报函》(云煤整治办矿管﹝2020﹞16号);2021年1月14日再次分别向曲靖市人民政府致《云南省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曲靖市保留煤矿资源论证报告的催报函》(云煤整治办矿管〔2021〕2号),昆明、丽江、普洱、红河、昭通、楚雄州人民政府致《云南省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保留煤矿资源论证报告的催报函》(云煤整治办矿管〔2021〕1号),2021年4月28日;2021年5月18日分别向曲靖市、昭通市、丽江市、普洱市人民政府致《云南省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催报整合重组类保留煤矿资源论证有关情况的函》(云煤整治办矿管〔2021〕24号)。

十、截至目前,省煤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对昆明市等9个州(市)人民政府报送的99个煤矿资源论证意见全部完成了初审,其中前三批58个煤矿已经省政府批准并完成批复下达工作,第四批15个煤矿已提请省自然资源厅党组研究批准后报省政府,25个煤矿资源论证意见需进一步补充完善,1个煤矿放弃增扩上部探矿权手续办理。

十一、自2020年3月开展煤矿整治工作以来,省自然资源厅共受理煤矿矿业权出让登记207件,其中办结领证125、补正28、在办件21、因补件超时系统自动退件33件;平均办理时间40工作日,平均材料补正时间10个工作日,平均实际办理时间22个工作日。通过加档提速,证照办理时限明显缩短,审批效率明显提升。

感谢你们对煤矿资源开发及矿业权审批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请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我们将继续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煤炭高质量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相关要求,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煤矿整合重组推进复工复产的意见》(云政办函〔2020〕45号)规定,依据职责进一步加快工作推进,进一步增强主动服务意识,重点对优化审批流程、精减报件材料、省级权限委托下放及矿业权联勘联审网上办理等方面继续加强研究,确保将省委省政府落实到位,有效促进煤矿企业复工复产,大力推进全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谢谢!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矿业权管理处张小兵,1580871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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