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32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1-12-08 15:48:57 【字体:

陶燕等3位代表:

你们在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出台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相关配套政策的建议》(第0032号)交由我厅办理,结合职能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问题

2017年之前,全国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其中使用耕地开垦费或自行补充耕地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201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规定:“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2018年,《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1号)也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土地整治。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获取合理的土地收益。”云发〔2018〕11号文件印发后,普洱、大理、德宏等州市大胆探索,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其补充和改造的耕地按规定程序核实认定后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的参与,较好地缓解了我省部分地方补充耕地资金不足的矛盾,为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关于社会资本投资的主体地位及收益问题

根据云发〔2018〕11号文件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212019年,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19〕139号)明确:鼓励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按程序核定入库后可用于流转交易。投资方可获取相应的成本费用、工程合理利润和资金占用费等,但不得以指标交易主体身份参与交易,也不得参与补充耕地指标分成或流转利润分成,补充耕地指标所有者和交易者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省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管也还没有完全到位,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总结,努力学习借鉴外省市的好经验好做法,强化对州县工作的督促指导,不断健全完善我省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制度和措施,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和杠杆作用的前提下,有序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参与土地整治,切实增大补充耕地资金投入, 有效增加全省补充耕地储备,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到位。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耕地保护处  邓  宏  0871-65727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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