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1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1-12-08 15:53:16 【字体:

李文广代表:

您在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省级统筹重点项目占补平衡指标解决占补瓶颈的建议》(第0317号)交由我厅办理,结合职能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耕地占补平衡是对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占用耕地不断扩大的补救措施,是严守耕地红线的重要手段。201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耕地占补平衡的义务主体。县(市、区)政府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市域范围内相邻的县(市、区)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耕12地占补平衡的,可在省域内资源条件相似的地区调剂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制定调剂指导价格。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跨省域补充耕地省级统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要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的原则。因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经国务院批准可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省份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行动。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有效解决云南省补充耕地后备资源与建设占用分布不均衡,补充耕地能力与建设占用不匹配的困难和矛盾,保障我省高速公路等重大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需求,提高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2019年,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19〕139号),明确了我省跨州市补充耕地省级统筹的原则、范围、统筹价格和资金管理、统筹程序、监管奖惩等内容,至此,我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调剂制度基本建立。经过近2年的实施,统筹程序进一步完善、统筹范围进一步扩大。截至2021年上半年,白鹤滩水电站、乌东德水电站、滇中引水工程、“十三五”高速公路、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等重大建设项目通过跨州市补充耕地省级统筹保障耕地占补平衡8.62万亩,其中水田3.99万亩,有效保障了项目用地的顺利报批。

三、针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保障不到位的困难和问题,2020年10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补充耕地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85号),向16个州市下达了补充耕地垦造水田三年(2020-2022年)行动计划。由于部分地方政府补充耕地主体责任不落实,对省政府的要求重视不够,补充耕地项目实施不力,工作推进慢,补充耕地质量不高,不能近期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导致全省入库备案的可用补充耕地指标不足,严重影响了全省跨州市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工作的正常运行。

四、下一步,省自然资源厅将认真分析目前补充耕地统筹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充分借鉴学习外省区的好经验好做法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加大督促指导,全力推进地方全面落实省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增加补充耕地储备,为更好地实施跨州市补充耕地省级统筹提供充足的指标保障。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耕地保护处  邓  宏  0871-65727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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