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6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1-12-08 15:55:15 【字体:

杨泽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宾川华侨社区居民危房改造给予重点支持的建议》,交由我厅研究办理,结合智能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华侨社区居民危房改造完成后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要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属地人民政府是解决问题的责任部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民生优先、依法依规”的原则,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既要尊重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情况,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开发建设单位的责任,分门别类制定相应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依法依规解决华侨社区居民危房改造完成后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切实维护居民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省自然资源厅将以推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契机,加强对有关问题的调查和研究,督促指导州、县相关职能部门,主动履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主体责任,解决华侨社区居民危房改造完成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确权登记局  陈建民  0871—6574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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