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矿山企业,方案编制单位: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备案工作,提高效率,确保公开、公正、透明,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备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自然资源修复〔2020〕154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6号),现将省级方案评审备案工作中受理、审查、备案等各环节有关要求、责任认定、办理时限等予以公开,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时限提交相关资料参加评审备案。
二、省地质调查局应严格按照省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开展工作。
三、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熟知省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主动提醒服务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并结合本州市方案评审备案工作实际,参照省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进行梳理公开。
附件:云南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4月21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印发
附件
云南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备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自然资源修复〔2020〕154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6号),云南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工作主要按送审报告提交、组织评审、实地核查、方案修改、公示稿核对、组织公示、方案备案等程序组织开展,具体流程及主要内容、要求为:
一、送审报告提交
提交申请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递交申请单位:矿业权人或经矿业权人依法授权指定的委托人,包括方案编制单位的编制工作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
申请受理单位:昆明市人民东路王大桥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办公楼403室。
提交材料清单:送审报告7份(包括附件、附图),报告扉页、相关附件须编制单位和矿山企业盖章,编制人员签字,其中附件包括:
1.新建或改扩建矿山提供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延续矿山提供采矿许可证副本;
2.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表;
3.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专家组意见;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表;
5.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或其他能力证明材料;
6.土地所在乡镇对复垦方案的意见;
7.土地所有权利人对复垦方案的意见;
8.公众参与调查表(村组、个人);
9.其他,根据矿山实际需要如:煤矸石供应协议书、取土用地情况说明、购土协议等。
申请受理审查:申请受理部门按照评审工作有关要求,就申请单位提交材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受理情况或补件要求、时限。
受理审查时限:提交申请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组织评审
评审组织单位: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评审组织程序:按照回避原则,运用专家抽取系统,由计算机在云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地质环境、生态环境与政策咨询、土地综合整治、造价经济”4个类别专家中,随机抽选7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确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于评审会议召开前48小时向评审专家、申请单位印发会议通知,将送审方案交由评审专家提前审阅。由与会专家推选专家组组长2名(分别由地质环境类和土地综合整治类专家担任),由专家组长主持,对矿业权人提交的方案进行会议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在会上出具个人书面审查意见,经专家组会议质询、现场合议后出具《专家组意见》,并由专家组长宣布。通过会议审查的,由专家组现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表》确认签字,矿业权人会后按专家组意见建议组织对方案修改完善;会议审查不通过的,由矿业权人重新组织编制方案后,提交申请按流程参加评审。
评审完成时限:评审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
三、实地核查
专家组审查中,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矿山规模及地质环境问题、危害程度等有关情况,对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时序安排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存疑时,依据评审会议专家组意见,可在会后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单位: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专家组专家。
实地核查时限:3-5个工作日内。
四、方案修改
方案通过会议评审的,矿业权人应在会后根据专家组意见建议组织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方案编制单位出具由技术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专家意见修改说明》。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和《专家意见修改说明》报经专家组长复核同意并签字后,《专家组意见》生效。
修改复核单位:矿业权人及方案编制单位,专家组组长。
方案修改时限:13个工作日内。
专家复核时限:2个工作日内。
五、公示稿核对
方案编制单位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试行)》,拟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示稿)》,报送评审组织单位进行核对。
校对责任单位: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校对完成时限:送审稿提交后2个工作日内。
六、组织公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示稿)》经核对并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应及时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单位:昆明市北京路1018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报批时限:5个工作日内。
公示时限:7个工作日。
七、方案备案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对异议处理完毕,矿业权人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签定三方监管协议,满足备案条件后,应及时提交《评审备案表》、方案(含云自然资源修复〔2020〕154号文规定的附图图件)、电子报盘等有关材料申请方案备案。经核验,符合规定的进行系统报盘并出具备案意见后予以备案。
核验受理单位: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核验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内。
备案受理单位: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备案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内。
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工作中遇经办人员出差等情况时,各流程责任单位应及时安排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办理或在征得申请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及时告知其他办理时间。
工作联系电话: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生态修复处:087165747173;
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087168899390。
工作监督联系方式: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直属机关纪委:087165727443;
云南省地质调查局纪律检查委员会:0871631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