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06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2-01-11 09:39:35 【字体:

王荣聪等3名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异地调剂保障政策试点的建议,已交由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定及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等文件规定,明确了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允许8类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同时,《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关于提供建设用地审303查要点的函》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人为活动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在用地审批时,依据省人民政府出具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意见,报部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事权

生态保护红线由国务院批准实施,涉及布局调整及重大项目占用均需报国务院批准。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在中共 国办的指导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管控原则等内容,已自上而下经历两轮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中,我省结合实际省情,针对管控规则等内容提出了切实的意见。

下一步,待国家正式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后,根据中共 国办的指导意见要求,针对允许的8类有限人为活动,我省将在国家出台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具体监管办法。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空规局  杨建林  0871-6574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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