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辉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特别是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省人大处理意见,您在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非法采矿恢复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第0303号)由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事宜答复如下:
一、在充分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您在303号《建议》中对非法采矿破坏矿山生态环境后治理责任的落实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并就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提出了建议。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和执法工作的实践看,落实“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的具体法律规定可执行性不强、规范范围不足。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非法采矿责任人承担的矿山生态修复具体法律责任,对拒不承担矿山生态修复相关责任的当事人缺乏充分的法律处罚依据是当前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中面临的突出困难,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十分必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组织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但由于受立法时的条件限制,对非法采矿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后的恢复治理责任等内容未做明确规定。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在法律对相关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调整规范前,通过制定或修改省级地方法规、规章、省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大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的条件暂不具备。
三、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相关工作正在开展之中,下步,省自然资源厅将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建议,在部征求意见时,将建立健全非法采矿恢复治理相关法律规定做为重点问题进行反映,争取在国家修法过程中给予关注和支持。待《矿产资源法》修订完成后,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安排部署,积极配合做好《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落实措施。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生态修复处 张晓明 0871-65747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