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信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合力量持续打造云南“百亿”水产业的建议》(第12050193号)已交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和《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水资源〔2019〕3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矿泉水矿业权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取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水、矿泉水等地下水的有关矿产资源属性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地热水和矿泉水资源。
二、采取的支持措施
(一)调整出让登记权限,实行规划控制下的科学投放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3号)相关规定,矿泉水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进一步压缩矿泉水矿业权出让登记行政审批层级,审批及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
坚持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厉行节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实行矿泉水矿业权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合同管理制度,将矿产资源规划贯穿于矿泉水勘查开发的全过程,充分发挥规划“龙头作用,”控制用水总量,提升用水效率。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对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引领和调控作用,促进矿泉水矿业权的科学投放和合理布局,优化勘查开发布局结构,从源头上消除无序开采,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二)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化解历史问题
为解决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致使部分政策出台前已登记的地下水矿业权无法办理矿业权延续等历史问题,省自然资源厅与省水利厅联发了《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水资源〔2019〕33号)。该通知明确了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用地下热水、矿泉水需先至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勘查许可证,探明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后申请取水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因探矿权人尚未规范为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采矿权人尚未规范为营利法人,导致矿业权不能办理延续,如矿业权人不属于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审批权限办理延续登记。
对矿业权有取水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及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等情形,通知规定了分类处置及支持政策,为企业获得行政许可提供便利。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结合全省开展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要求各州(市)在编制本级矿产资源规划时,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引导包括矿泉水在内的矿产资源合理配置,带动旅游、康养等产业发展。
(二)省自然资源厅将结合正在开展的过期矿业权清理处置等工作进一步理清全省登记矿泉水矿业权基数,加大存量盘活力度,鼓励支持现有矿泉水矿业权人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矿泉水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与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的协作,结合《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的修订等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指导各州(市)做好开发秩序清理及整改,针对矿泉水资源开采过程中手续不全或无相关手续等问题,提出切合实际的分类处置意见,逐步建立矿泉水资源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5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矿业权管理处徐睿,0871-65747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