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智鸥等3位委员:
首先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们提出的《关于深入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推动我省绿色发展的提案》(第12050387号)交我们办理,综合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矿山生态修复规划引领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做好《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贯彻落实工作,经省委深改委审议通过,《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省双重规划”)已于2021年11月印发实施。“省双重规划”对全省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到2035年基本完成全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任务的目标,要求各地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重大工程建设领导机制,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省总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明确省级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组织落实生态修复各项任务。省自然资源厅切实组织做好《云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修复规划”)编制工作,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态、农业、城镇全域空间为对象,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在做好与“双重规划”衔接的基础上,从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一体化保护修复的角度,对全省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进行了系统安排。目前,“修复规划”已编制完成,正在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州市意见,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印发实施。随着“双重规划”、“修复规划”的编制和印发实施,将初步形成矿山生态修复统一规划、部门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强化部门协作、合力推进保护修复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共同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积极组织开展矿山生态修复。一是组织各地开展了历史遗留矿山核查。通过室内影像分析比对和野外实地调查,查清了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分布、损毁土地面积和权属,待相关数据通过自然资源部审查认定后,将形成国家、省、州、县四级标准统一、上下一致的历史遗留矿山数据库,为系统科学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供基本依据。二是组织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重点项目。2019年以来,省自然资源厅共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4.8亿元,组织实施长江经济带云南段、云南省青藏高原东南缘、赤水河流域、九大高原湖泊流域等重点生态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计划修复治理占损土地4.57余万亩,可有效提升相关重点生态区矿山生态环境质量。三是加强对持证矿山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监管。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做好全省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组织对全省持证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责任情况的执法监督,督促责任人依法依规限期完成问题整改。
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云南省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排查方案》,聚焦有色金属、硫铁矿、煤炭等矿区及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矿区,组织各地开展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弃物排查,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省水利厅不断加强水土保持监管。一是依法推进矿山水土保持工作。2016年以来全省各级水利部门共审批矿山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305件,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开展水土流失防治提供了技术依据。二是加强矿山项目水土保持分析论证。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过程中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河道、水库、干渠、塘坝周边区域取土、挖砂、采石,预防和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对主体工程选址、建设方案等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意见建议,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省林业和草原局依托我省智慧林业平台,合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森林资源即时监测,对破坏森林资源疑似图斑,特别是违法违规破坏森林各类采矿行为进行全覆盖核查动态预警,形成“天上看、地下核、即时查”的工作体系,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三、建立健全矿山生态修复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省自然资源厅积极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制度体系建设。一是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2019年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矿山企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中的主体责任和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监管方式,规定了对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方式。二是印发《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启动省级项目库建设,加强对项目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三是印发《云南省重点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工作方案(试行)》,明确项目验收流程、方式、内容等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四是推进省州县三级天地一体化“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动态监管平台”全面使用,对矿山生态修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加强基层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坚决杜绝旧账未清,又添新账。
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方面,省自然资源厅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以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为突破口,在摸底核查的基础上,以县为单元,制定县级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在做好财政投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工作的同时,采取增减挂钩指标流转、补充耕地指标流转、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等措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矿山生态修复,推进后续产业发展,激活市场活力,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四、部门协同配合,加大执法力度
省自然资源厅以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为抓手,切实加大对矿山生态修复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一是把以矿山复垦、生态修复等名义掩盖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长江经济带、赤水河流域及九大高原湖泊沿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公园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矿产资源违法开采行为作为工作重点进行摸排和处置。二是基于云南省矿产资源打非治违监督管理信息平台,运用高频率多源遥感数据、高点视频监控、群众举报小程序以及无人机监测等手段加强对部分重点区域的不定期监测,持续推进高新技术的监测优势,完善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机制。三是督促各地对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从重处罚,公开通报查处结果,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水利、交通等部门持续开展“绿盾”行动,强化对自然保护地的监管,组织开展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检查,紧盯包括采石场、工矿用地在内的焦点问题,督促各地加大对违规问题的整改力度,始终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方针,科学开展生态修复,确保自然保护地健康发展水平得到提升。
省水利厅持续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一是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控制和减少了人为因素造成水土流失。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将矿山项目纳入重点检查对象,每年抽查一定数量矿山开展水保方案实施情况检查,并在省水利厅网站公开检查结果,持续跟踪整改完成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开展监督检查“回头看”,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省林业和草原局不断健全森林督查体系。建立起覆盖全省、分级负责、上下联运、齐抓共管的常态化森林资源监测执法机制,每年及时发现各类矿山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全面整改破坏森林资源问题,推动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公众参与
省自然资源厅等省级有关部门深入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发挥舆论媒体的宣传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和新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和我省已颁布施行的有关法规,提高全民法治观念,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生态环境、爱护生态环境、参与生态建设的社会氛围。依托主题活动,以“土地日”、“地球日”、“植树节”、“湿地日”、“环境日”、“生物多样性日”等活动为契机,积极普及生态知识,开展科普教育,提高公众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自觉意识。推动生态工程全民共建、生态产品全民共享,积极营造全社会爱生态、护生态的良好风气。
我省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虽然已取得初步成效,但历史遗留矿山数量多、修复任务重,资金投入渠道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的客观条件差、实践少等问题仍然存在。下步我们将充分学习和消化吸收3位委员的意见建议,加快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新机制,为筑牢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做出应有贡献。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生态修复处张晓明,0871-65747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