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的建议》第0066号收悉,针对“建议出台政策允许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除符合《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八条外,允许采取只征不转方式获得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将原有坟山改造为公墓的,不进行用地审批”事项,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殡葬用地属建设用地中的特殊用地,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和使用,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关于“采取只征不转方式获得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农村公益性殡葬设施项目用地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如需征收为国有,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办理集体土地征收。
三、依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要求,公墓项目禁止占用耕地,项目选址时需注意避让。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积极主动对接项目用地需求,加强政策指导,做好用地报批工作,依法依规做好用地保障。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行政审批处张泽萍,0871-65703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