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私挖蓄水池加强监管和责任落实的建议》(第0398号)由我厅进行分办,结合我厅的职能职责,现答复如下: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自然资源部门是履行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职责的职能部门。《农田水利条例》实施后,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农田水利主管部门积极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您建议议案中提到“用于灌溉山地的蓄水池、蓄水井”,在土地分类中属于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自然资源部通过卫片执法发现的疑似违法图斑,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进行判定,相关规定为:田间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含渠槽、渠堤、护堤林、小型泵站、涵闸和蓄水池);用于农业生产的简易棚(房)判定为:实地未变化,不作为新增的违法用地。下一步,自然资源部门将继续加强与农田水利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不断强化监管,规范蓄水池的建设和使用。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健 0871-65747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