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YNZR-002/2022-2244
文号
云自然资〔2022〕36号
来源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公开日期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直属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16个州市现场办公会任务,现将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是我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举措。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达效,全方位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概念和指标体系

(一)工业项目“标准地”概念。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是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先行完成区域评价、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前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工业项目“标准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由区域评估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估一般包括区域节能、区域环境影响、防洪排涝影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文物保护等;控制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排放、单位能耗、容积率等。

三、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立足地方实际,大胆探索,构建符合本地特点的工业项目“标准地”模式。

提升效率、减轻负担。统一组织完成区域评估,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节约集约、提高效益。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坚持“亩均论英雄”的产业发展导向,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依法依规、全程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奖惩制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四、主要任务

(一)事先作评估。各试点地区要在各类开发区范围内,统一组织完成区域环境影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危险性、文物保护等评估工作。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动工开发前必要的“通、平”等基本条件。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牵头单位:各试点州、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等)

(二)事前定标准。各试点地区在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制订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排放、单位能耗、容积率等为主干的控制性指标。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工业项目“标准地”特色控制性指标,并向社会公布。指标可根据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完善。(牵头单位:各试点州、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能源局等)

(三)事中作承诺。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当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企业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加快开工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各试点州、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事后强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试点地区组织相关部门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对企业的投资协议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探索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牵头单位:各试点州、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能源局等)

五、工作步骤

(一)试点先行。在滇中新区、蒙自经开区、泸西产业园区和其他条件具备的各类开发区,探索开展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先行实施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

(二)确立体系。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编制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控制性指标,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省直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在区域评估、指标体系的制定、实施、监督等环节对试点地区加强指导。

(三)推广实施。省自然资源厅牵头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在全省复制、推广的模式。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进行分类指导,逐步实现全省范围内新增工业项目用地采取“标准地”供应。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建立云南省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能源局等组成。重点研究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重大事宜,加强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试点地区要加强对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各项措施,上下联动,合力推进改革。

(二)加大指导力度。省直各部门要加强对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日常指导。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容积率指标、编制土地供应方案、按标准出让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能耗指标、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生态环境、水利、商务、科技、文物、税务、能源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指导开展区域评估、指标体系、支持政策等相关工作。

(三)强化总结宣传。各试点地区应定期对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情况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总结改革试点各环节的工作经验,开展广泛宣传,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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