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2-02-28 17:36:58 【字体:

2022年2月21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印发了《云南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云自然资地勘〔2022〕101号),全面施行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制度,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现对云南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政策依据、制定程序、主要内容等相关事项进行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3年《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20年)》印发实施后,全省扎实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治理搬迁和应急能力“四大体系”建设。经8年的努力,“四大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成果,防灾减灾效果明显显现,为我省经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地质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突出。

为解决隐患点已采取搬迁避让措施,隐患点威胁区内房屋已全部拆除且无其他固定承灾人员的;已完成工程治理的滑坡、不稳定斜坡;因孕灾地质环境条件变化,致灾体消失或多年监测稳定等是否仍然作为隐患点处理的问题。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起草文件,旨在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核销工作制度,实现按统一的标准进行动态管理。

二、政策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中“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中要求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排查制度,经常性对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全面掌握地质灾害隐患实时情况。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一登记造册,及时汇总上报,科学汇总分析,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并纳入群测群防工作体系。

三、制定程序

2021年7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结合实际组织起草了《云南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16个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省内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厅相关会议审议后,形成本文件。

四、主要内容

文件包括总则、认定、核销、管理、责任、附则6个部分,共6章26条及4个附件,全面规范、指导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工作。其中,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责任主体等内容;认定及核销部分分别明确了工作程序、工作主体、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及工作要求等内容;管理及责任部分明确了各级各单位相关工作要求及有关问题处置等内容;附件部分通过简单明了的4个表格,规定了地质灾害隐患认定与核销的申报、调查主要内容并作为重要的存档资料。

(文件原文详见:http://dnr.yn.gov.cn/html/2022-02/101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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